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
頒布時間:1998-05-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科學技術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實施《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高新技術審查認定工作,規范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行為,根據《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金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或科技開發型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術出資方或企業出資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門提出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申請,并按照《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審查認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審查認定在本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四條 審查認定高新技術,以《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技術范圍為依據,具體參照科學技術部最新頒布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
對于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未能涵蓋的高新技術成果,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審查認定,并將審查認定結果報科學技術部批準。
第五條 技術成果的出資者應當保證對該項技術合法擁有出資入股的權利,并在申請審查認定時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第六條 科技管理部門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審查認定決定。如發現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規定,有權要求限期補交或修改,否則不予認定。
發生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情形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應當在前款規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報科學技術部批準。
第七條 科技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出具《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將審查意見函告申請人。
《認定書》只適用于本次出資入股行為。
第八條 企業出資者應當在收到《認定書》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關于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持科技管理部門的《認定書》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手續。逾期申請登記的,應當報審查認定機關確認原認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第九條 在高新技術成果申請審查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高新技術認定書的,由審查認定機關撤消認定書,并通報企業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責令企業改正,屬于公司的,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予以處罰;屬于非公司企業的,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二)項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申請材料要求
一、設立或增資擴股企業的基本情況
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
二、技術成果的基本情況
(一)技術成果名稱、技術特征、所屬技術領域;與同類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技術優勢和產業應用價值;
(二)簡要說明技術成果的開發過程;
(三)該項技術過去的應用效果。
三、技術出資者對該技術的權利狀態
(一)按照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規定,詳細說明技術出資者對該技術成果擁有的權利,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專利技術: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和最新繳納年費記錄;計算機軟件:提交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非專利技術:提交對該項技術秘密合法享有出資權利的聲明;植物新品種:提交品種權證書復印件。
(二)技術出資者已經許可他人實施該項技術的,應說明對該項技術所保留的權利情況,并提交該項技術已向他人實施許可的合同文本復印件。出資者出資入股的技術為受讓的技術成果,應提交技術受讓合同文本復印件;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公告或備案的,還應提交公告或備案記錄。
四、技術出資入股有關情況
(一)新設或增資擴股企業實施該項技術的生產批文或投產計劃;
(二)其他各出資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出資額及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術評估資料:提交評估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評估報告書,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
(四)出資協議和企業章程;
(五)中方以技術成果向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出資入股的,按照國家關于秘密技術審查規定提交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