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廳發[2006]100號
頒布時間:2006-07-28 09:36:37.000 發文單位: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隨著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不斷深入,礦產資源整合工作已在全國逐步展開。為規范整合過程中的采礦登記程序,依據礦產資源管理法規、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采礦登記依據整合后的資源儲量規模,按照《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規定的權限辦理。
二、根據國務院九部委《關于全面啟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98號)要求,各地資源整合工作應依據整合規劃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整合中的采礦登記手續應在省政府批復整合方案后辦理,在部登記的,應先報部備案。
三、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批復的礦產資源整合方案,劃定礦區范圍。成立新的采礦主體的,應在劃定礦區范圍前到工商登記管理部門進行企業名稱預登記。
四、礦山企業憑登記管理機關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依法進行儲量核實,采礦權價款評估、處置,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和送審等相關工作。
五、登記管理機關對審查通過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下發批復文件。被整合的礦山自開發利用方案批復之日起應立即停止生產,根據新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整合的實施工程。
六、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對原采礦權人注銷采礦登記后,對新采礦權人按第四條規定的要求重新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登記權限發生變化的,原采礦登記機關應向現發證機關出具注銷原采礦許可證的證明文件。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地要嚴格執行,并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實施中遇到重要問題,請及時報部。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