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函192號
頒布時間:1994-08-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地質礦產部
關于《對〈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作進一步解釋的請示》的復函安徽省地質礦產局:
你局地法(1994)253號《關于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作進一步解釋的請示》收悉。根據(jù)《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部認定你局對《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中的“地下水資源”僅指該細則附件所列的“地下水”這一礦種而言,不包括地下熱水(為地熱資源的一種)、礦泉水的理解是完全正確的。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均是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這兩部法規(guī)在其附件和附錄中均很明確地將地熱(含地下熱水)、礦泉水列為并列礦種,與地下水之間不存在從屬關系。因此《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中的“地下水資源”僅指上述兩部行政法規(guī)附件和附錄中所列的“地下水”,不包括地下熱水、礦泉水。故開采地下熱水、礦泉水只適用《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