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函229號
頒布時間:1995-08-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地質礦產部
江蘇省地礦廳:
你省贛榆縣地質礦產局《關于對限期不報送資料予以處罰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第150號令《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和財政部、地礦部《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核算規定》((1994)財預字第50號),礦產資源補償費一般按月或按季征收,每半年結清一次(當年7月31日結清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下一年度的1月31日結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具體納費期限可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加以規定。
二、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同時,應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