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函313號
頒布時間:1994-1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地質礦產部
黑龍江省地礦局:
你局《關于擬對礦務局所屬煤礦以行政煤礦為單位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請示》(黑地函(1994)13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了征收補償費金額是根據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和開采回采率系數進行核定計征。其中回采率系數是根據核定的礦山(井)階段性生產設計回采率和實際的礦山(井)回采率確定。對于煤炭礦山企業,應以行政煤礦(礦井)為收費單位核定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為宜。
具體執行補償費繳納手續的單位,可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與礦務局根據具體情況商定。應繳納補償費金額的確定,需以行政煤礦(礦井)的銷售量和回采率系數進行核定。
| 相關文件: |
| 國土資源部關于停止執行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2003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