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函188號
頒布時間:1993-06-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地質礦產部
河南省地質礦產廳:
豫地字(1993)第162號《關于對〈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解釋的請示》一文收悉。為貫徹實施《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全面深入開展礦山企業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三項指標的制定和考核工作,經研究,現對《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十條、第二十三條兩個條款作如下解釋,供工作中參照執行。
一、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提及的設計要求,是指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一定報批程序確認對礦山企業“三率”指標進行考核的標準。此“三率”指標先由礦山企業根據生產設計要求經論證提出方案,經礦山企業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復核、確認的“三率”指標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作為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
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礦山企業“三率”指標的執行情況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按礦山企業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考核與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年檢”、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由負責進行“年檢”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
凡礦山企業“三率”指標經考核未達設計要求的,第一年由負責考核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向礦山企業及其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通知檢查考核結果,并提出整改意見;第二年礦山企業應通過整改,使“三率”指標有明顯改善;第三年礦山企業“三率”指標仍達不到設計要求,應視為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按《礦產資源法》及《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