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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修訂草案)

      頒布時間:2008-10-30 15:37:50.000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郵政業是國家重要的社會公用事業,郵政網絡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

        第三條 國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郵政企業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競爭性業務應當逐步實行分業經營。

        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第四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

        第五條 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七條 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第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方便、安全的服務。

        第九條 國家對經營快遞業務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二章 郵政設施

        第十一條 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并對郵政設施建設給予必要的支持。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應當同時建設配套的郵政設施。

        第十二條 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和賓館應當設置郵政營業場所。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場所。城鎮居民樓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農村地區應當逐步設置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郵政企業設置、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撤銷涉及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郵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十四條 征收、拆遷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置作出妥善安排。

        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新設置前,郵政企業應當保證郵政服務的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對其設置的郵政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證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竊、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郵件寄遞;

        (二)郵政匯兌、郵政儲蓄;

        (三)郵票發行以及集郵票品制作、銷售;

        (四)國內報刊、圖書等出版物發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業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

        第十九條 國家設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行。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在城市每星期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于6天,投遞郵件每天至少1次;在鄉(鎮)政府所在地每星期的營業時間一般不少于5天,投遞郵件每星期至少5次。

        郵政企業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和鄉鎮其他地區每星期的營業時間以及投遞郵件的頻次,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郵政企業應當在郵政營業場所免費為用戶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

        郵政編碼由郵政企業根據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編制規則組織編制。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郵政編碼的編制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收寄郵件和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

        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件。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發現郵件內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進出境郵件中夾帶國家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的物品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寄遞郵件,應當符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寄遞時限和服務規范。

        第二十六條 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單位對郵件應當優先安排運輸。

        車站、機場、港口應當為郵政企業轉運郵件安排裝卸場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七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進出港口、通過渡口時,應當優先放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

        郵政企業不得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八條 郵件通過海上運輸時,不參與分攤共同海損。

        第二十九條 進出境的國際郵袋、郵件集裝箱和國際郵遞物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由海關監管。

        第三十條 進出境郵件的檢疫,由進出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采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必要的便利。單位用戶地址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按照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郵政匯款的收款人應當自收到匯款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到郵政企業兌領匯款。

        收款人逾期未兌領的匯款,由郵政企業退回匯款人。自兌領匯款期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無法退回匯款人,或者匯款人自收到退匯通知之日起1年內未領取的匯款,由郵政企業上繳國庫。

        匯款人自匯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在20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匯款人。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驗、扣留有關郵件,并可以要求郵政企業提供相關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郵政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邪教或者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擾亂郵政營業場所正常秩序;

        (二)阻礙郵政企業工作人員投遞郵件;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

        (四)冒用郵政企業名義或者郵政專用標志;

        (五)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

        第四章 郵政資費

        第三十八條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機要通信資費以及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資費實行政府定價,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郵政企業的其他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郵政企業自主確定資費標準。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用戶明示其業務資費標準。

        第三十九條 制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標準和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標準,應當聽取郵政企業、用戶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郵政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準確、完備的業務成本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郵件資費的交付,以郵資憑證、證明郵資已付的戳記以及有關業務單據等表示。

        郵資憑證包括郵票、郵資符志、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卡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不得擅自仿印郵票和郵資圖案。

        第四十一條 普通郵票發行數量由郵政企業按照市場需要確定,報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紀念郵票和特種郵票發行計劃由郵政企業根據市場需要提出,報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審定。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紀念郵票的選題和圖案審查。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郵票的印制、銷售實施監督。

        第四十二條 郵資憑證售出后,郵資憑證持有人不得要求郵政企業兌換現金。

        郵資憑證停止使用,應當經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在停止使用90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銷售。郵資憑證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郵政企業換取等值的郵資憑證。

        第四十三條 下列郵資憑證不得使用:

        (一)經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停止使用的;

        (二)蓋銷或者劃銷的;

        (三)污損、殘缺或者褪色、變色,難以辨認的。

        從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卡上剪下的郵資圖案,不得作為郵資憑證使用。

        第五章 郵件的損失賠償

        第四十四條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內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

        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

        第四十五條 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郵政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平常郵件的損失除外。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內件短少或者部分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3倍予以賠償。

        因郵政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給據郵件的損失賠償,不受前款第二項規定賠償額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給據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過錯。

        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郵政企業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用戶交寄給據郵件后,對國內郵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1年內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對國際郵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180日內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30日內(國際郵件或者寄往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郵件為60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詢期滿未查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賠償。

        用戶在前款規定的查詢期限內未向郵政企業查詢的,郵政企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郵政企業和用戶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事法律的規定。

        郵政企業采用格式條款確定與用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用戶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用戶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的,郵政企業應當說明。

        第六章 經營快遞業務的規定

        第五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前款所稱國內快遞業務,是指從收寄到投遞的全過程均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快遞業務。

        第五十一條 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

        (三)有與申請經營的地域范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四)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完備的業務操作規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五十二條 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向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受理申請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擬成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申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郵政管理部門審查經營快遞業務的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申請人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經營快遞業務。

        第五十三條 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并、分立的,應當向原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并購快遞企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備案。

        第五十四條 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第五十五條 快遞企業經營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范圍以外的信件快遞業務,應當在信件封套的顯著位置標注信件字樣。

        快遞企業不得將信件打包后作為包裹寄遞。

        第五十六條 快遞企業經營國際快遞業務,應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管。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要求快遞企業提供報關數據。

        第五十七條 快遞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對尚未投遞的快件妥善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關于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適用于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第十三條關于郵件處理場所的規定,適用于快遞企業的快件處理場所;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關于郵件的規定,適用于快遞企業的快件;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關于郵件的損失賠償的規定,適用于快遞企業快件的損失賠償。

        第五十九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快遞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快遞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第六十條 快遞企業的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有關運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并接受有關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違禁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第六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報告有關經營情況。

        第六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六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五條 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對服務質量提出的異議。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

        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郵政企業設置、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未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或者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郵政企業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或者撤銷涉及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郵政企業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依法給予處分,并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快遞業務、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或者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商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 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設立分支機構、合并、分立,未向原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顯著位置標明信件字樣的;

        (三)將信件打包后作為包裹寄遞的;

        (四)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的。

        并購快遞企業,未向原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用戶明示其業務資費標準,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規定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戶在郵件、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國際寄遞業務,以及用戶交寄國際郵遞物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郵政企業或者快遞企業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 冒用郵政企業名義或者郵政專用標志、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偽造的郵政專用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盜竊、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

        (二)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的;

        (三)擾亂郵政營業場所、快遞企業營業場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運送郵件、快件的車輛的;

        (五)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八十一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自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被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八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

        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包裹、匯款通知、報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緘封的信息載體,不包括書籍、報紙、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50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150厘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300厘米。

        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由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郵政設施,是指用于提供郵政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郵筒(箱)、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

        郵件處理場所,是指郵政企業專門用于郵件分揀、封發、儲存、交換、轉運、投遞等活動的場所。

        國際郵遞物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用戶通過郵政企業相互寄遞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郵政專用品,是指郵政日戳、郵資機、郵政業務單據、郵政夾鉗、郵袋和其他郵件專用容器。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憑批準或者備案的有效文件以及營業執照,到國家郵政管理部門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其原辦理登記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具體辦法。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現行郵政法)是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986年12月2日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對于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政工作的正常進行,促進郵政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郵政市場競爭日益加劇,郵政業發展和政府監管面臨新的形勢,傳統的政企合一的郵政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需要。2005年8月,國務院通過《郵政體制改革方案》,啟動了郵政體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實行政企分開,加強政府監管,完善市場機制,從機制和制度上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確保通信安全。通過改革,建立企業獨立自主經營、政府依法監管的郵政體制,進一步促進我國郵政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政企合一體制制定的現行郵政法,已經明顯不適應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關于郵政主管部門職責的規定難以適應政企分開后加強政府監管的需要;對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沒有明確規定,不適應建立郵政普遍服務機制的需要;適用范圍較窄,無法據此對快遞市場進行監管;關于安全監管的規定比較薄弱,滿足不了新形勢下強化安全保障機制的需要;關于郵政業務資費的規定與改革郵政業務價格形成機制的要求不符;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等。因此,《郵政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要抓緊修改現行郵政法,以保障郵政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

        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原信息產業部、國家郵政局以及新組建的交通運輸部等部門,根據《郵政體制改革方案》,在反復征求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務部等16個有關部門、單位和上海、廣東等20個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專家、用戶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借鑒其他國家好的經驗和做法,對現行郵政法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對修改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確規定了政企分開后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

        根據《郵政體制改革方案》,國家郵政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局已經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重新組建。為保障重新組建后的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加強政府監管,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第五條、第六條)同時,修訂草案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對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應當遵守的要求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等做了明確規定。(第七章)

        二、較為全面地增加規定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制度和措施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以合理的資費,為本國境內的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符合一定標準的基本郵政服務。各國郵政法無不把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作為其核心內容之一。根據《郵政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建立郵政普遍服務機制的有關規定,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國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制度、措施:

        一是規定郵政企業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明確了郵政普遍服務的承擔主體。(第三條第一款)

        二是規定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范圍,包括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并明確規定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三是在原則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方便、安全的服務的同時,從郵政企業的營業時間、投遞郵件的頻次以及寄遞郵件的時限和服務規范等角度,對郵政普遍服務的質量保障作出了規定,并授權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四是規定了支持郵政普遍服務、增強郵政普遍服務能力的具體措施。包括:在郵政設施方面,規定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并對郵政設施建設給予必要的支持;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撤銷涉及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征收、拆遷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的重新設置作出妥善安排。(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在財力支持方面,規定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國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在提供工作便利方面,規定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為充分調動和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修訂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具體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

        三、確立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嚴格快遞業務市場準入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遞業務,直接關系到用戶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依法對快遞業務加強監管。修訂草案根據《郵政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對快遞等郵政業務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的規定,并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明確規定:國家對經營快遞業務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第九條)同時,修訂草案增加了“經營快遞業務的規定”一章(第六章),從法人資格、服務能力、內部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管理人員的守法記錄等方面,明確規定了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并規定了申請和審批的程序以及經營快遞業務的行為規范。(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七條)考慮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一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后已經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實際情況,為了既保證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的統一適用,又避免給這些企業增加新的負擔,修訂草案做了相應的銜接性規定:本法施行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憑批準或者備案的有效文件以及營業執照,到國家郵政管理部門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其原辦理登記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八十四條)在修訂后的郵政法施行后申請從事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則需要依法經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四、補充、完善了安全監管的制度和措施

        針對當前經營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快遞業務的主體多元化,安全監管難度加大,現有安全監管機制覆蓋不到位甚至出現空白的實際情況,根據《郵政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強化安全保障機制的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從六個方面補充、完善了加強安全監管、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確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第十條)

        二是規定郵政企業的郵件處理場所和快遞企業的快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第十三條、第五十八條)

        三是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四是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收件驗視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八條)

        五是規定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查驗、扣留有關郵件、快件,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信息。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六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快件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內容的信息。(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八條)

        五、修改了郵政業務資費的制定機制

        按照現行郵政法的規定,郵政業務的基本資費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非基本資費由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制定。根據《郵政體制改革方案》關于改革郵政業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將郵政企業的業務資費分政府定價和市場定價兩種情況做了規定。即: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機要通信資費以及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資費實行政府定價,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郵政企業的其他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郵政企業自主確定資費標準。(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六、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修訂草案將現行郵政法“罰則”一章修改為“法律責任”(第八章),并從三個方面做了完善:

        一是對這次郵政法修改中增加規定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有關行為規范,如未經批準擅自停止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未取得許可經營快遞業務等,相應規定了法律責任。

        二是明確賦予郵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三是對現行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已經規定了處罰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現行郵政法做了其他一些修改,如在郵政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增加了郵票發行業務(第十六條第三項);增加了郵政企業辦理義務兵通信、國家機要通信等特殊服務的有關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適當提高了郵政普遍服務范圍內郵件損失的賠償限額(第四十六條)等。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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