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1993)55號
頒布時間:1993-08-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郵電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電信業務市場管理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更好地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這個中心,郵電部門必須在努力建設一個統一、完整、先進的國家通信網的同時,充分挖掘各專用通信網的潛力,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通信事業的發展。
近年來,我國已將部分電信業務向社會放開經營。目前向社會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有:無線電尋呼業務;800MHZ(兆赫)集群電話業務;450MHZ(兆赫)無線電移動通信業務;國內VSAT(甚小天線地球站)通信業務;電話信息服務業務;計算機信息服務業務;電子信箱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可視圖文業務;經國務院或郵電部批準允許經營的其他電信業務。
為了維護正常的通信秩序,保證國家和用戶的通信安全以及通信服務質量,并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必須加強對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市場的管理。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 對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實行申報制度和經營許可證制度。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由當地郵電管理局受理申報,負責審批、核發經營許可證,并報郵電部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由郵電部受理申報,負責審批并核發經營許可證。未經審核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上述電信業務。關于申報制度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郵電部按上述意見制定、發布。已經開辦經營上述電信業務的單位,應按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二、 申辦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單位,必須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到郵電部或當地郵電管理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取得無線電管理部門批準的使用頻率后才可經營。
三、 獲準經營上述電信業務的部門和單位,不得搞區域性封鎖,要遵守國家有關通信的政策和法規,接受國家通信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電信服務質量,嚴格執行國家資費政策和有關收費標準,依法納稅,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在業務經營中不得妨礙國家公用電信網的正常運行和通信建設,也不得防礙其他專用通信網的正常運行。
四、 國家通信主管部門要為郵電通信企業和其他經營通信業務的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各級郵電通信企業應按照有償使用、互利互惠的原則,根據供需情況,相互配合,為經國家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并持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提供開辦業務所需要的基本的中繼設備、線路等,以保證其向社會提供良好的電信服務。
五、 外商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或參與經營通信業務。我國境內的公用通信網、專用通信網的有線電、無線電通信業務,一律不允許境外各類團體、企業、個人以及在我國境內已興辦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合作企業經營或參與經營,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資參股經營。
六、 郵電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要對執行上述規定的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郵電通信企業和其他經營電信業務的單位,要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非法經營所得、行政罰款,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等處罰。各級郵電部門絕不允許利用發許可證之機以權謀私、走后門,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