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財字[1987]632號
頒布時間:1987-1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電子工業部
為促進彩電工業技術的發展,鼓勵企業積極開發消費者歡迎的新型國產彩電;同時為有利于各級主管部門對多功能彩電的管理定價,我們對一九八六年電子工業部制定的“國產彩電附加功能加價規定”進行重新審定,經國家物價局同意,現將修改后的“國產彩色電視機附加功能加價規定”(以下簡稱為加價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價規定”只適用國產彩電,由國內組裝使用國外商標的按進口整機對待不按本規定加價。
二、國產彩電價格管理權限不變。此次附加功能的加價,暫由企業向省級電子工業主管部門申報,并與同級物價局、商業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審定。批準后的價格要報電子部、商業部備案。
三、今后凡新增附加功能在生產定型時要報我們統一制定價格。
四、本“加價規定”從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執行,一九八六年電子工業部頒發的“加價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