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1996]24號
頒布時間:1996-03-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公安部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現將公安部制定的有關法律文書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這些法律文書,由各地按照統一式樣自行印制。
在使用這些法律文書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部。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法律文書格式
(此處印制公安機關名稱) (此處印制公安機關名稱)
計算機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存根) 計算機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
公字( )第 號 公字( )第 號

關于印制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法律文書的說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法律文書的尺寸為實際尺寸,制表規格均為1∶1.
二、文書中的“此處印制公安機關名稱”,應印制當地公安機關名稱,如: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
三、文書中的“此處加蓋有權審批機關印章”,應加蓋當地有權審批的公安機關印章,如:遼寧省公安廳。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法律文書存根內容,應當與其正文相一致。
五、在執行中如需增加其他文書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計算機安全監督機構統一制作格式,并報公安廳、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