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法函[2004]13號
頒布時間:2004-02-24 16:09:02.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文化部:
你部關于提請就執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問題進行解釋的函(文市函[2003]1818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條例》法定營業時間以外無償為他人提供上網服務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屬于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行政法規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可由你部自行解釋。
二、《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接納”,是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受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為,無論未成年人是否上網。
三、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以及罰款的處罰。因此,文化行政部門對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等違法行為不宜實施處罰。文化行政部門發現有關違法行為時,可以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
附:
文化部關于提請就執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有關問題進行解釋的函
(2003年12月4日 文市函[2003]1818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最近,一些地方文化行政部門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執法過程中遇到以下問題,并面臨行政訴訟。特提請你辦進行解釋。
一、對于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條例》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在經營場所利用營利工具為他人提供上網服務且未收費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是否違反《條例》。
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中的“接納”如何界定,是指進入場所,還是指入場后發生上網行為或上網消費;已進入場所,但未發生上網行為或上網消費,是否視為“接納”。
三、對于無《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無證經營)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等違法行為,文化行政部門是否有權對其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等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