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計字[1990]第1274號
頒布時間:1990-09-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署
為了理順工作關系,更廣泛地收集書刊印刷和圖書發行等方面的信息,全面、準確地反映出版事業的總體情況,我署決定,從1991年1月起,將原來由中國印刷公司和新華書店總店分別承擔的全國書刊印刷統計工作和全國圖書發行統計工作歸口由我署計財司統一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91年1月開始,書刊印刷統計范圍擴大為國家定點書刊印刷企業。統計報表報送渠道改為: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匯總的各種書刊印刷統計報表報新聞出版署計財司,不再向中國印刷公司報送。
2、中央各部委和中央級出版社印刷廠的各種書刊印刷統計報表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匯總(按中央在京單位和北京市單位分別匯總)后,報新聞出版署計財司。
3、新聞出版署直屬印刷廠的各種書刊印刷統計報表,仍報中國印刷公司,由中國印刷公司審核、匯總后,報新聞出版署計財司。
4、從1991年開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每年報新聞出版署的匯總年報中增加省級書刊定點印刷企業的產值、產量補充資料。請平時注意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5、各種書刊印刷統計報表報送渠道改變后,仍執行新聞出版署1988年10月修訂的《全國書刊印刷工業企業統計報表制度》。
二、圖書發行統計報表報送渠道改為: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華書店系統的圖書發行統計報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華書店審核、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
2、新華書店系統外應執行《圖書發行統計報表制度》的省級圖書發行單位的報表,由省新聞出版局審核、匯總;省級以下圖書發行單位的報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華書店審核、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
3、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全行業和新華書店系統的報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分別匯總,報新聞出版署計財司。
4、中央級出版社,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新華書店總店等圖書發行單位的報表直接報新聞出版署計財司。
5、從1991年1月起將執行1990年8月修訂的《圖書發行統計報表制度》。
1990年12月份月報和年度的書刊印刷統計報表和圖書發行統計報表,仍按現渠道,分別報中國印刷公司和新華書店總店。
三、1991年1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出版、書刊印刷和圖書發行統計報表集中由新聞出版局計財處審核、匯總報送新聞出版署計財司。
請各有關單位密切配合,主動協調,不可因渠道的改變而忽略、遺漏某一方面的統計資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根據上述任務的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注意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
凡應報我署的各種報表,均請寄送計財司統計處。地址:北京東四南大街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