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政字[1991]第36號
頒布時間:1991-0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聞出版署
陜西省新聞出版局:
你局91年1月5日《關于處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有關問題的請示》(陜新出發(1991)第2號)收悉。關于如何計算非法出版(投機倒把)活動的非法經營數額,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對非法出版物的印刷、發行、銷售活動的經營數額或獲利數額,原則上按其所從事的印刷、發行、銷售的不同階段進行計算,在非法印刷或發行銷售過程中收取的預付款、定金、征訂費應另行計入經營額。
二、非法印刷(兼發行)階段數額計算(1)承印者數額的計算,委印者應當交付承印者的印刷費為承印者的經營數額,這一數額減去印刷成本為獲利數額。
(2)委印者(或委印兼發行者)數額計算:委印并全部發行的,出版物的總碼洋為經營數額;委印后制成品未發行的,制成品總碼洋的70%(或當地最低發行折扣)為經營額;委印后部分已發行、部分未發行的,已發行的出版物的總碼洋加未發行部分的經營額為總經營款,未發行部分的經營額計算方法為:已發行出版物的平均批發價乘以未發行的出版物的冊數;委印后的在制品,其印刷費為經營額。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