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0-06-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關于加強長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見的通知70 年代后期以來,長江中下游河道內亂采濫挖江砂問題越來越突出,嚴重影響了長江河勢穩定,危及長江防洪和航運交通安全,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了危害。近年來,長江中下游各省(市)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大了對長江河道采砂的治理力度,采砂秩序已有所好轉。但是,在有些河段非法亂采濫挖江砂的現象仍然存在。對此,國務院領導同志十分重視,要求采取斷然措施,徹底解決長江中下游河道亂采濫挖江砂問題。為加強長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障長江防洪和航運交通安全,保障長江中下游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經商交通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長江中下游各省(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強對河道采砂的組織領導和統一管理。為根治亂采濫挖江砂問題,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除長江航道局進行正常的航道維護性疏浚以及經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批準的為整修長江堤防而進行吹填固基的采砂外,其他采砂活動一律停止。長江中下游各省(市)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本省(市)境內長江河道的采砂活動進行全面治理整頓,徹底取締非法采砂活動。治理整頓工作結束后,將治理整頓總結報告報水利部、國土資源部和交通部備案。
二、為確保長江防洪安全、每年的長江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嚴禁在長江中下游河道內的一切采砂活動。長江中下游各省(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江砂的禁采工作,發布公告,做到令行禁止。根據河勢情況和河道管理的需要,各省(市)人民政府可決定對本省(市)范圍內的長江河段擴大禁采期直至實行全年禁采。
三、非禁采期的長江中下游采砂活動,必須服從長江河道(航道)整治規劃、防洪需要和通航安全的要求。要嚴格管理,實行河道采砂審批許可制度,并實施采砂總量控制。
凡是申請在長江中下游河道采砂,必須報經各省級河道主管部門批準(涉及省際邊界河段必須報經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批準),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準,辦理河道采砂批準證書(河道采砂許可證)。申請人憑河道采砂批準證書(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長江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主管機關辦理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到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涉及省際邊界河段的到國土資源部)辦理采砂審批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采砂活動。
各省(市)境內河段采砂的審批和發證情況應報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嚴禁無證采砂。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及違法采砂的處罰由水利部門牽頭負責,交通、國土資源、公安部門積極配合。
四、長江中下游各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各自管轄河段的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積極配合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做好長江河道采砂的宏觀管理和協調工作,積極配合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做好采砂作業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實措施,保障長江河道的防洪安全和航運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