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資[1997]83
頒布時間:1997-03-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水利部
水利部、國家計委關于建設項目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水利部、國家計委水政資[1997]83號)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水利(水電)廳(局),各流域機構: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需要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在按基本建設程序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均應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取水許可管理審批權限,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部授權的流域機構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在提出預申請前,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在向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部授權的流域機構書面審查意見。
三、取水許可預申請自審查同意之日起,三年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獲批準的,預申請失效,由原審批機關取消其已審查同意的取水量額度;如需續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應重新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
四、有關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具體事項,應遵照《辦法》和水利部發布的《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執行,有關部門不得借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之機變相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