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水電財字第94號
頒布時間:1987-06-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水利電力部 財政部
水文情報預報對防汛和搶險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防汛重大決策或具體的防汛設施是否報入的根據。因此,要求各級水文部門兢兢業業為防汛提供及時、準確、高質量的服務。
但是,由于水文管理體制和財政體制改變以及郵資收費標準提高,水文經費發生了困難,影響了水文報汛、跨省報汛,服務和受益不掛鉤,水文站報汛越多、開支越大、負擔越重。為了合理負擔,根據中央防汛總指揮部會議的精神,決定收報單位負擔汛期報汛電報費(包括電傳、電話費,下同),由防汛部門之間進行結算償付。具體規定如下:
一、各級水文站有汛期向中央防汛辦公室,各流域防汛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縣(市)政府防汛機構提供汛期水情電報,其電報費一律由收報單位負擔,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各級在防汛費內開支。向軍事指揮機關提供汛期水情電報不收費。非汛期報汛電報費仍按原規定列支。
二、結算辦法:各級水文站拍發汛期水情電報時仍按當地郵局現行規定手續付費,取得收據,然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域機構防汛部門或水文總站之間根據郵局發報收據進行統一結算,汛后付款。汛期電報拍發的地點、段次和起報標準等由要求報汛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域機構防汛部門在每年汛前提出報汛委托任務書,被委托單位嚴格按任務報汛。
三、汛期的規定按水電部水文水利管理司、郵電部電信總局(78)水管預字第032號、(78)電業字第396號文件:《關于劃分全國汛期和非汛期補充規定的通知》執行。
四、各級水文部門要嚴格執行《水文情報預報拍報辦法》,加強崗位責任制,做到水情電報不遲報、不錯報、不缺報、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和制度。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督促和管理。
五、各地水文站經費困難,所收報汛費用應作為補充改善水文測報基本設施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有關省、市、自治區水文總站應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嚴格執行。
六、本規定自1987年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