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規計[1998]63號
頒布時間:1998-07-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水利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基建計劃和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7月22日 水利部辦公廳辦規計[1998]63號)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視下,水利建設得到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有較大增加。水利基本建設總的形勢很好,其計劃和資金管理工作也是好的。但是,有的單位對水利基本建設計劃和資金管理工作重視不夠,領導不力,并有擅自更改計劃和改變建設資金使用方向的現象。最近發生的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水利局回扣、挪用水利工程款,用作職工住房福利、購買車輛之事,在全社會和水利系統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為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計劃及資金管理工作,嚴格質量監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利建設資金必須嚴格按項目管理,專款專用。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工程批準的建設內容和年度計劃組織工程建設,建設資金只能用于批準的建設內容,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內容,不得擴大建設規模,不得提高定額標準,不得越權調整計劃,不得將基建投資挪作它用。非生產性項目計劃,也必須嚴格按工程批準內容和計劃執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除加強日常檢查工作外,要求最近組織一次對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全面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今年下半年,我部將對全國部分重點水利在建項目的計劃及資金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二、嚴格工程招標投標制度,加強執法檢查工作。對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投標,擇優選擇承包施工單位并實行合同管理,嚴格質量監督。對于小型項目,也要求引入競爭機制,通過議標等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執法檢查工作,尤其要從招標投標源頭上抓起。
三、要求各工程建設單位于最近對工程的建設計劃和資金使用情況作認真自查,并將自查結果于8月20日前上報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