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法[2006]250號
頒布時間:2006-06-26 18:12:08.000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水利部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對于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部政策法規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水利部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利部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提高行政許可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部辦理水行政許可事項、對水行政許可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辦公廳負責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的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接收、分辦和公文運轉監督。主辦司局應當明確專人配合辦公廳做好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接收工作。
主辦司局負責接收前款規定以外的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辦理水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送達等具體事項,并組織本司局從事水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參加崗位培訓。
政策法規司負責組織指導水行政許可工作,并對部有關司局辦理水行政許可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部有關司局辦理水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接受駐部監察局依法實施的行政監察。
第四條 辦公廳接收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部內行政許可職責分工,轉交主辦司局辦理;水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兩個以上業務司局的,由主辦司局會同其他有關司局辦理。
辦公廳當面接收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應當出具收文憑證。
第五條 主辦司局應當將其承辦的水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格式文本及填寫說明等在部政府網站或者辦公場所公示,并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等材料的免費索取和下載服務。
第六條 下列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由主辦司局草擬,經辦公廳審簽后,報送部領導簽署,并加蓋水利部印章:
(一)準予水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準予延續水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不予變更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四)變更水行政許可決定書、撤回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五)撤銷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注銷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根據有關水行政許可決定頒發的水行政許可證件、證書,應當加蓋水利部印章。
第七條 下列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由主辦司局負責人簽署,并加蓋水利部行政許可專用章:
(一)水行政許可申請不受理告知書、水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水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水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
(二)水行政許可陳述和申辯告知書;
(三)水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水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
(四)水行政許可延期告知書、水行政許可除外時間告知書;
(五)準予變更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辦理水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法律文書。
水利部行政許可專用章,由辦公廳負責管理。
第八條 水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其他司局的,主辦司局應當將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送有關司局會簽。
辦理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時,主辦司局或者辦公廳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請政策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核;合法性審核采用會簽的形式。
主辦司局辦理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后,應當送辦公廳、政策法規司和駐部監察局備案。
第九條 根據《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先經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水行政許可,主辦司局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后,直接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不再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階段的有關法律文書。
第十條 水行政許可依法需要聽證的,由主辦司局組織聽證會。
涉及重大、復雜或者爭議較大的水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會,由主辦司局會同政策法規司組織。
第十一條 水行政許可的辦理期限如下:
(一)辦公廳應當于收到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當日或者次日,轉交主辦司局辦理;申請人當面遞交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辦公廳應當即時轉交主辦司局辦理,主辦司局應當即時接辦;
(二)主辦司局應當按照《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辦結受理階段的有關法律文書;
(三)主辦司局應當自受理水行政許可申請,或者收到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實質審查和有關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的草擬工作;
(四)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需要有關司局會簽的,每個司局應當于兩日內完成;
(五)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需要政策法規司合法性審核的,政策法規司應當于兩日內完成;
(六)水行政許可期限需要延長的,由主辦司局報請主管部領導批準;
(七)專家評審或者技術評估所需時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但是,根據專家評審或者技術評估的初步意見,申請人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補充或者修改的時間除外。
第十二條 作出水行政許可決定前需要按照《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聽證、專家評審等程序的,主辦司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程序的起始時間、估計所需的時間和終止時間。
第十三條 水利部作出的準予水行政許可等決定,由主辦司局在部政府網站上公布,方便公眾查閱。
第十四條 主辦司局應當注意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實施有關水行政許可的意見和建議,適時組織專家對有關水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并將評價意見送政策法規司備案。
第十五條 主辦司局應當于每年的二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水行政許可工作總結,送辦公廳和政策法規司備案。
工作總結應當包括實施水行政許可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工作建議以及有關統計數據等。
第十六條 政策法規司會同辦公廳應當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匯總并公布上一年度水利部水行政許可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本規定關于水行政許可的辦理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八條 水利部辦理水行政許可事項,應當使用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格式文本。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格式文本,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