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法監函[2003]288號
頒布時間:2003-12-02 16:11:38.000 發文單位:衛生部
國務院法制辦:
近日,我部收到安徽省衛生廳《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條如何理解執行的請示》(衛辦秘[2003]563號),反映蕪湖市繁昌縣新林鄉政府與計生部門組織該鄉衛生院在村民從宏香家中為其實施計劃生育絕育手術,后發生爭議。為此,繁昌縣、蕪湖市計劃生育科技專家委員會先后三次對其進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結論為節育手術并發癥(三等),現從宏香向繁昌縣衛生局申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爭議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條款中沒有規定縣級以下有關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爭議時的受理管轄部門,特對此請示。
請予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