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交[1981]233號
頒布時間:1981-04-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各省、自治區交通局(廳), 北京市交通運輸局,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城市建設局,各省、市、自治區計委、財政局(廳)、人民銀行分行:
一九七九年九月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發的<<關于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的規定>>執行以來,總的情況是好的,但有一些部門和單位要求修改規定和擴大減免范圍;農、林、衛生等部門為此專門向國務院寫了報告。
經過多次研究和與部分省、市、自治區討論商定,并報經國務院同意,對在執行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七九年頒發的<<關于公路養費征收和使用的規定>>過程中發生的問題,請各省、市、自治區計委會同財政局(廳)、交通局(廳),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酌情處理。為了照顧農業,醫療衛生和社會救濟等部門,解決一些養路費征收中突出的問題,對下列車輛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參照執行。
1.對礦山、油田、林場、農(牧)場不行駛公路的內部生產車輛,請各省、市、自治區考慮暫免征收養路費,行駛公路時征全費;國營農(牧)場、農村人民公社不參加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可考慮暫免征收養路費,參加營業性運輸時收全費,難以區分使用性質時,可適當減征;醫院設有固定裝置的專用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環境污染監測車和救濟院、 敬老院的生活用車,可考慮暫免征收養路費,但改變用途時,應照規定征費。
2.城市道路修建工程用車、 養護車、環境衛生車,請各省、市、自治區考慮適當減征。
各省、市、自治區對公路養路費的使用,要切實加強管理,嚴格控制使用范圍,防止挪用和浪費,以保證公路養路護需要。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