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農牧漁業部發布)發布
頒布時間:1987-12-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農牧漁業部
一、為了保證農牧漁業“豐收計劃”的順利實施,加強農牧漁業“豐收計劃”農業技術推廣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二、農牧漁業“豐收計劃”農業技術推廣基金(以下簡稱“豐收計劃”基金)是國家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只能用于農牧漁業“豐收計劃”所確定的項目,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農牧漁業部“豐收計劃”辦公室商同農牧漁業部財務司,年初對國家財政安排的“豐收計劃”基金,根據本辦法提出安排意見,報經財政部審核同意后實施。
四、“豐收計劃”基金開支范圍
(一)銀行貸款貼息:對項目承擔單位,為擴大新技術的推廣、應用規模而利用銀行貸款時所給予的貼息補助。
(二)技術推廣周轉金:用于支持經濟效益較大,見效較快的“豐收計劃”項目的資金周轉。
(三)技術推廣補助費:用于支持“豐收計劃”項目的技術培訓、印發技術資料、技術交流、制(繁)良種、技術示范推廣、檢查驗收以及生產費用和必要的小型儀器設備購置、租賃等補助費。
(四)“豐收獎”經費,根據《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開支的獎金。
五、“豐收計劃”基金的管理
(一)“豐收計劃”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的原則。凡不屬于上述規定范圍內的費用,未報經農牧漁業部“豐收計劃”辦公室同意,均不得在此項基金中開支。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手續費,更不準擠占、截留此項基金。
(二)必須建立嚴格的預算審批和決算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編報項目經費預算,并于年終按項目編報決算,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農牧漁業部各歸口業務局,并抄報同級財政部門。各業務局匯總后送部“豐收計劃”辦公室匯總審核后報部財務司和財政部農財司。
(三)要嚴格遵守執行國家有關的財政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物資管理。 貸款貼息的補助部分,不能留有缺口。周轉金要堅持有借有還原則,嚴格按合同規定期限歸還,否則要收取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逾期占用費。
(四)“豐收計劃”項目屬一次性項目,經費一次核撥,未完項目的年終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后的節余經費,報部“豐收計劃”辦公室備案后可留在項目承擔單位繼續作為農業技術推廣基金,不準挪作它用。項目因故中止或撤銷,要及時決算報送部“豐收計劃”辦公室,并將剩余經費全部交回。
(五)各級主管部門及財務部門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管理和監督。對不執行預算,濫用經費,弄虛作假等問題,要堅決予以糾正,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六)各地用于“豐收計劃”項目的配套資金也要嚴格執行有關財政制度,年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便于財政部門監督和管理。本辦法由農牧漁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