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人字[1997]322號
頒布時間:1997-09-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進一步提高廣播電視節目質量,加強對播音員主持人上崗的規范化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經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縣級(含縣級)以上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含有線臺)上崗或即將上崗的普通話播音主持專職人員。
第三條 本單位編輯、記者及外聘人員擔任播音員、主持人上崗,按本規定考核、審批。
第四條 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含有線臺)應嚴格執行播音主持人持證上崗制度。聘用持有《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的人員擔任播音員、主持人。
第五條 播音員、主持人上崗的管理應本著科學化、規范化的原則,分級管理審批。
各級臺逐步達到持證上崗。其中,省級及其以上臺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實行持證上崗,省以下臺及少數民族地區在三至五年內逐步實施。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政治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并能用以指導業務實踐;
(二)堅持黨的新聞工作原則,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三)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勤奮;
(四)有良好職業道德,遵守紀律,作風正派,聯系群眾。
第七條 知識、能力條件
(一)具有大專(含大專)以上的學歷,地(市)縣臺應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掌握新聞專業基本知識,具有一定的社會科學知識、自然科學知識;
(三)了解國家基本法及與相關的法律、法規;
(四)具備較為準確的理解判斷能力和業務實施能力。
第八條 語言文字條件
(一)嗓音良好,并具備一定的言語表達能力;
(二)掌握現代漢語,具備一定采編能力;
(三)普通話水平達到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播音員主持人上崗須具備良好公眾形象;電視播音員主持人還須具備一定的形體語言表達能力。
第三章 資格的考核與取得
第十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管理和監督中央三臺及全國各省廳(局)的資格考核和頒證工作。
第十一條 中央三臺及各省廳(局)應組成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考核領導小組,負責所轄單位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考核。
第十二條 播音員、主持人考核領導小組由7至9人組成,成員包括主管領導、有關專家及人事、宣傳、播音等業務部門的負責人。
第十三條 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對播音、主持上崗人員的考核、資格審批、頒證工作。
第十四條 資格審批內容:政治考查、知識能力考核和專業水平考試。
(一)政治考查:重點考查本人歷史及現實政治表現,組織紀律性及職業道德。
(二)知識能力考核:重點考核專業知識水平,相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知識。
(三)重點測試普通話水平和言語表達能力。
第十五條 考核領導小組每年定期受理一次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對申請人基本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可推薦給考核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七條 推薦材料:
(一)本人申請報告;
(二)人事部門政治考查證明;
(三)專業考試成績;
(四)知識能力考核評價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審批通過者頒發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統一印制的《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
已獲播音專業中級以上任職資格且通過普通話水平測試達到規定標準者,經認證可獲取《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
第四章 資格管理
第十九條 《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期滿前三個月可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核發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核發換證時應提交下述材料:
(一)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考評結果;
(二)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三)其他證明。
第二十一條 證書遺失者應在三十日內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取得證書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批機關撤銷其上崗資格,收回其證書,在二年內不得申請上崗資格。
(一)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二)業務考核連續二年不合格;
(三)播音、主持有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影響。
第二十三條 凡受到刑事處罰者,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上崗資格,收回其證書。
第二十四條 播音主持上崗成績優異者,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記入業務檔案作為晉升職稱重要參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少數民族語言、外國語言播音員、主持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本規定制定出各地的實施細則,并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事、監察部門應加強對播音員、主持人考核頒證工作的檢查、監督,嚴格按規定辦事,防止不正之風。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