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1997]62號
頒布時間:1997-11-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公安部、廣播電影電視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廣播影視廳、局:
近幾年來,各地興建了不少廣播電視塔,有的高達400多米, 除擔負廣播電視發射任務外,大都集旅游觀光和娛樂為一體,且技術機房和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均置于百米以上高度的塔樓上,致使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日常消防管理和火災撲救難度增大。一旦發生火災, 極易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和社會影響。對此, 各地要高度重視,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廣播電視塔的消防安全工作。 現將有關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強檢查監督,督促整改火險隱患。各地公安、廣播電視部門要密切配合,立即對廣播電視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廣播電視塔管理部門對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標準,對電視塔在建筑防火、消防設施、室內裝修和電氣設備設計、安裝過程中遺留的問題,逐一進行整改;對一時徹底整改確有困難的,要報告當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同時,要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各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值班巡邏,定期維修保養建筑消防設施,經常組織職工進行滅火、疏散演練,普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嚴格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從源頭上加強消防管理。凡新建、擴建、改建、內部裝修和局部用途變更的廣播電視塔,必須嚴格執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以及《廣播電視工程建筑設計防火標準》。廣播電視塔消防設計必須經消防部門審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后,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監督,嚴格把關。
三、充分做好滅火準備。針對廣播電視塔的特點,公安消防部門要積極制定和完善滅火預案,熟悉掌握建筑布局、設備分布、重點部位、滅火進攻路線及消防水源等情況,并進行必要的實地演練,以不斷提高撲救高層建筑火災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