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音[1996]681號
頒布時間:1996-09-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音像出版、復制行政管理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
為加強對音像出版、復制工作的規范化管理,1995年8月我署下發了《關于使用統一<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委托書>的通知》(新出音〔1995〕1004 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施行后,各音像管理部門和絕大多數音像出版、復制單位都能認真執行《通知》的有關規定,使音像復制委托初步做到了規范有序,有效地遏制了違規復制行為。為進一步加強對《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使用的管理,同時解決光盤母版刻錄尚無統一的復制委托書的問題,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出版、復制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做好《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工作,音像出版單位要規范使用《委托書》,主要要求有:
(一)《委托書》中的項目須逐項如實填寫,其中復制數量應按每次實際數量填寫,不得漏填、誤填。
(二)音像出版單位必須直接委托復制單位復制音像制品,不得通過音像制作、發行單位及個人輾轉委托復制。凡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開《委托書》的,按“買賣版號”處理。
(三)《委托書》必須由音像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指定的負責人簽字。
(四)《委托書》必須加蓋音像出版單位公章,不得用音像出版單位下設部門章代替。
(五)音像出版、復制單位必須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將《委托書》第二聯及復印件交回發放機關。
(六)凡是不按規定使用《委托書》的,按《通知》規定查處。
二、光盤母版刻錄單位憑音像出版單位出具的《委托書》,承接母版刻錄業務。
請將通知轉發各音像出版、復制單位認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