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外字[1994]612號
頒布時間:1994-1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外交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公安廳(局)、外事辦公室:
最近,陸續發現一些境外廣播影視機構或影視節目制作公司人員為繞過我主管部門對其來華拍攝和制作節目內容的審批,避開海關對其為制作節目所需設備入境的監控,持旅游簽證入境后,再利用各種途徑向我個別廣播影視部門或持有專業攝錄設備的單位租借攝錄設備或尋求協助,以期達到非法拍攝和制作節目的目的。此類情況對外已造成不良影響,有的已嚴重損害了我國家權益。
為維護我國家權益,現重申,境外影視從業人員來華采訪拍片,接待單位必須嚴格按國務院(1990)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凡未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同意、外交部或國務院授權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自向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影視制作單位和個人出租(借)攝錄設備或提供協助。否則,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