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辦字[1994]608號
頒布時間:1994-10-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為了進一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繼續深化電影行業機制改革,推動電影事業的發展,經商國家版權局同意,現對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間國產電影發行權歸屬問題作出以下規定:
按照1950年原政務院發布的《文化部關于電影五個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規定,在新中國建立初,國產電影作為一個整體,其版權(包括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復制、發行、展覽、改編、播放等權)歸制片廠所有。
1953年5月,原文化部電影局為實施政府對電影行業的統一集中管理,實行計劃生產、統購包銷、統收統支的計劃經濟經營方式,曾發布《文化部電影局關于電影企業推行經濟核算制的權限、責任、業務范圍及財務關系的指示》(下稱[53]電王字第1682號文),決定對電影行業采取按制片、發行、供應、洗印等進行專業分工,規定:“制片廠以攝制影片、譯制影片及印制拷貝為主要業務”。“影片發行公司以收購制成影片發行權、發行影片、出售拷貝、出售或交換影片國內外發行權為主要業務”。此文發布后,國產影片發行權便按行政規定從整體版權中分離出來,劃歸中國電影發行公司(下稱中影公司)收購享有。并形成我國國產影片產銷脫節長達40年的歷史,這是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所采取的一種行政措施,但與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已不相適應。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在80年代中期,雖然制片廠與發行公司曾先后對部分影片的發行期限、發行方式、收益分配等進行過改革試探,但均未涉及發行權的歸屬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電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對電影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其中包括以復制發行的形式授權使用電影作品并獲得報酬。可見,影片發行權對每個制片廠的生存、發展關系重大,而且直接影響著電影創作的繁榮。
為了繁榮電影創作,有利于推進電影經濟體制改革,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以及國家關于行政規定必須符合法律、不得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原則,經商國家版權局同意,決定廢止[53]電王字第1682號文,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對 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間的國產電影(包括故事片、紀錄片、科教片、美術片)發行權的歸屬作出如下規定:
一、對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間國產電影發行權的界定
1953年原文化部電影局(53)電王字第1682號文中所指影片發行權,按當時國際、國內電影技術水平和傳播手段,是指影片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為滿足放映場所放映電影需要,向電影院、流動放映隊、俱樂部、影劇場等以出租、出借、出售等方式提供影片拷貝的權利。所以,當時所規定的發行權問題,主要限于對放映場所提供(通過放映機放映電影)影片的發行權,一般不包含以其他形式使用電影作品的發行權。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多媒體的出現,電影發行權已從影院拷貝發行權和影院放映權,逐步擴大為包括電影作品磁帶發行權和電視臺播放、錄像制品出版發行以及印刷出版物和相關的特種制品等。因此,本規定關于影片發行權還包括以其他形式使用電影作品的問題。
二、關于國產影片發行的歸屬和使用期限
中影公司按原[53]電王字第1682號文收購的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5月31日期間國產影片發行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條款,結合實際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中影公司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1年5月31日期間收購的國產影片:
1、中影公司與各制片廠沒有簽訂合同或雖有合同但無具體合同期限約定的,其發行權均歸還制片廠享有。
2、合同期限超過十年的(包括影片發行權永久性或一次性出售給中影公司的如《生死樹》、《關鍵時刻》之類的影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過十年的規定,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按十年計算,合同期滿后發行權歸制片廠,必要時雙方可以續訂合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施行之日起,即1991年6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間中影公司收購的國產影片:
1、電影公司與制片廠沒有簽訂合同或雖有合同但無具體合同期限約定的,使用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其發行權均按五年處理,即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沒有合同的可從拷貝開始發行之日算起)計算滿五年的,發行權歸還制片廠享有。
2、合同期限在十年之內的,按合同期限執行。
3、合同期限超過十年的,如《庭院深深》之類的影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過十年的規定,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按十年計算,合同期滿后發行權應歸制片廠,必要時雙方可以續訂合同。
(三)關于中影公司以錄像帶發行權、錄像節目出版發行權、電視臺播放權等其他形式使用電影作品,按以下辦法處理:
1、中影公司與制片廠簽訂的合同中含有以其他形式使用電影作品的按合同規定執行,但合同有效期一次最多不超過十年。
2、對于中影公司已制成電影錄像帶成品,并已售與銷售單位發生超過合同期限以及原合同中不包含以其他形式使用電影作品的情況,則仍由中影公司繼續履行,并保證銷售單位合法銷售權利。但本規定實施后中影公司仍有銷售收入的,應視為代理業務,由雙方協商代理費用。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中影公司的代理費按發行收入總額的15%提取,發行收入總額的85%歸制片廠所有。
三、關于1993年6月30日之前出口的國產影片問題
(一)中影公司已與外商訂立國產影片海外發行權合同的,應按原合同履行。中影公司作為原合同單位繼續監督執行,合同期滿后海外發行權歸制片廠。
(二)出口的國產影片,超過與制片廠所簽合同有效期的,在本規定實施之后,中影公司仍有銷售收入的,應視為出口代理業務,海外收益分配按國家出口有關規定處理。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市、縣電影發行公司庫存影片拷貝的處理辦法是:
(一)1949年10月1日1993年6月30日期間發行的國產庫存影片拷貝和以其他形式使用電影作品的歸屬問題,均應按本規定執行。各發行、放映單位不得發行、放映超過合同期限的庫存影片拷貝,亦不得以其他形式使用超過合同期限的庫存電影作品。
(二)需要重新公映庫存超過合同有效放映期的影片拷貝和以其他形式使用電影作品的各發行公司或影片拷貝持有者,應與制片廠重新簽訂協議。
(三)對不再重新放映的庫存影片拷貝,需要報廢提銀或廢膠片回收利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市、縣發行公司可直接與長春電影制片廠、北京電影洗印錄像技術廠、上海電影技術廠聯系收購辦法,提取的白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售與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售與個人或其他單位。
(四)報廢提銀或回收利用而取得的經濟效益全部歸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市、縣公司所有。
五、中影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市、縣發行公司、各制片廠要根據本規定加強合作,做好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間各類影片發行權的清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各制片單位和中影公司、各級電影發行公司要加強維護著作權的工作,沒有取得影片及其復制品發行權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復制、出售、出租、出借和進行影院、電視的放(播)映活動。
六、各制片廠、中影公司、各發行公司、電影院今后使用電影作品、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簽訂合同。
七、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將本規定轉發各級電影發行放映單位。本規定同時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各部隊、工會系統、教育系統等電影發行放映單位。
八、本規定自1994年10月16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所發布的有關行政規定和規章,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九、本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電影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