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7-05-31 10:52:29.000 發文單位:廣電總局
近年來,隨著廣播電影電視數字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和發展,相繼出現了以集成付費廣播、付費電視等節目內容的付費節目平臺運營機構。為擴大覆蓋,這些付費節目平臺運營機構均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其集成的付費廣播影視節目。但是,近一段時間以來,有的單位(電臺、電視臺、付費節目平臺運營機構、衛星地球站)未經批準擅自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影視節目信號,出現安全播出事故隱患和安全運行管理空白。
為嚴肅法紀、加強管理、杜絕安全播出事故隱患,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7號)和《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5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影視節目的有關技術審批及安全運行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付費節目平臺運營機構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影視節目(包括利用衛星方式試播),或在現有衛星通道中增加傳輸節目以及改變衛星傳輸技術參數,必須經廣電總局審查批準。
付費節目平臺新增節目需要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影視節目或變更調整利用衛星方式傳輸的廣播影視節目,必須經廣電總局審查批準。嚴禁廣播電臺、電視臺、付費節目平臺運營機構、衛星地球站未經批準擅自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影視節目。
二、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必須提交《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7號)中第十四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證明材料。
付費節目平臺運營機構申請利用衛星方式傳輸付費廣播影視節目,除提交《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7號)中第十四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證明外,還必須提交加密技術方案、擬上星傳輸的付費廣播影視頻道(頻率)名稱的清單以及總局同意開辦這些頻道(頻率)的批準文件的復印件等材料。
三、為保證廣播電視傳輸安全,廣電總局指定國有廣播電視機構根據廣播電視衛星傳輸覆蓋的總體規劃,統一代理用于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衛星轉發器租用或使用事宜。廣播電臺、電視臺、付費節目平臺運營機構不得擅自租用或使用衛星轉發器傳輸廣播電視節目。
四、衛星地球站必須嚴格根據總局批準文件所確定的頻道(頻率)名稱和相對應的技術參數以及經技術論證的上星傳輸技術方案提供上星傳輸服務,上行設備及安全防范技術措施必須滿足總局的相關要求,并制訂相應的安全播出應急預案報總局安全播出調度中心。地球站完成所有技術準備后,向總局科技司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承擔上行任務。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付費節目平臺運營機構必須在總局批準之日起的180日內正式上星播出,并提前20日以上將其開播時間報總局社管司、科技司、安全播出調度中心備案,納入安全播出管理。根據管理需要由科技司向總局監測中心下達監測任務。
六、數字電視節目平臺必須在其開播時間前20日以上向總局安全播出調度中心、監測中心提供永久免費解密設備(卡)。
七、目前,已經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影視節目且尚未辦理批準手續的電臺、電視臺、付費節目平臺運營機構必須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總局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否則,必須停止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影視節目。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廳)以及總局直屬有關單位應根據本文精神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所屬廣播電臺、電視臺、付費節目平臺運營機構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影視節目的技術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