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6年第82號
頒布時間:2006-11-01 09:29:24.000 發文單位: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環保總局
根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財稅[2006]139號)要求,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保總局擬定了新一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見附件)。現予公布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自2006年 11月22日起執行。
二、2006年11月22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規定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備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7年11月22日前執行完畢。上述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貿易有關規定辦理。
三、企業申請內銷的,按照《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2006年第52號公告)》規定,根據海關稅款繳款書日期上一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緩稅利息。
四、本公告適用于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本公告發布之前區內已設立的企業除外。
五、《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保總局公告(2005年105號)》關于禁止農藥、煤炭加工貿易的相關規定終止執行,以本公告為準。105號公告其他內容繼續有效。
新一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以本公告規定為準。今后,對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實行動態調整。
附件: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商 務 部
海關總署
環保總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