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部、能源部機電電[1992]203號
頒布時間:1992-02-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能源部 機電工業部
為加強發電設備主機產品的生產管理,維護企業信譽, 嚴格產品的完工申報工作,現根據發電設備制造行業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發電設備制造廠(以下簡稱工廠)根據國家計劃安排,生產制造的發電設備主機產品的生產完成, 以工廠與用戶簽訂的主機產品供貨合同中所規定的供貨范圍為考核依據,并按照機電、 能源兩部下達的年度計劃中所規定的制造期限,進行完工考核。
(2)發電設備主機產品工廠在報完工時,必須按工廠技術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完成廠內(包括試驗在內)的全部工序, 包裝入庫具備發運條件并有工廠質量檢驗部門簽發的產品合格證。
(3)當用戶與工廠簽訂的主機產品合同包括輔機產品時,主機產品的生產完成應包含輔機產品的完成。
(4)凡超出發電設備主機產品供貨合同范圍之外,需另行增加供應的部套,部件及備品備件等,工廠應根據合同的規定,保質、按期完成, 但不作考核。
(5)對工廠內無加工量的主機配套件和外購件,確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廠,但主機已完工。工廠需向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抄報用戶, 待批準后主機可報完工,但欠缺件工廠必須負責繼續催交,保證電廠安裝需要。
(6)水輪發電機組產品,考慮其主、輔機安裝間隔期,原則上以用戶要求為準,并在簽訂的供貨合同中相應地注明主、輔機交貨期, 工廠按如下規定執行:
①水輪發電機組即水輪機、 水輪發電機(包括合同供貨范圍內輔機)完工后則計報產量。
②水輪發電機組輔機,一般指調速器、油壓設備,自動化元件, 勵磁裝置和控制設備,工廠必須確保按合同規定交貨期完工供貨。
(7)水輪發電機組報完工后,為保證輔機產品的制造質量:
①如果已完工輔機產品,因用戶安裝現場無條件存放, 要求工廠代理保管,應另行簽訂產品暫時存放協議, 暫存期間產品質量保證應由工廠負責。
②完工的輔機產品運抵安裝現場后,因安裝工期推遲, 保管期間因保管不當發生的質量問題由用戶負責。
(8)電站鍋爐不在廠內進行總裝,可根據供貨合同要求,完工部件、部套直接發往工地。但產品報完工的時間是以最后完工的部套、 部件(包括外協部件)為準。
(9)電站汽輪機產品,應為全部完工入庫后報完工,考慮其特殊情況及目前生產狀況,主機產品完工暫作如下規定作為過渡辦法。
①在不影響電廠安裝的前提下,主機本體盤車合格后(包括軸承、 油系統等全部完工入庫)產品可報完工,但尚留存的主汽門、中聯門必須在2、3、4個月內完成,具備發貨條件。即:30萬千瓦汽輪機為4個月,20萬千瓦、12.5千瓦、10萬千瓦汽輪機為3個月,5萬千瓦汽輪機為2個月;60 萬千瓦汽輪機為4~6個月。
②工廠要進一步加強生產管理,攻克生產薄弱環節, 提高工藝裝備水平,嚴格工藝規范,以縮短產品完工交貨過渡期, 逐步實現完工標準制度化。
③過渡過程期限為2年(自1992年1月至1993年12月),逾期不再執行條款。
(10)汽輪發電機產品,在裝配試驗合格后,全部入庫, 〈配套件、外購件按第五條執行〉具備發運條件,可報完工。
(11)本規定從試行之日起, 行業主管部門有權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征求用戶的意見,開展廠際之間的評比。
①對產品完工制度執行好的企業, 行業主管部門將以適當形式予以表彰、獎勵。
②為嚴肅國家計劃和產品完工制度,對弄虛作假, 玩忽職守的企業,將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和必要的經濟處罰,并在企業達標、生產任務安排等方面酌情考慮。
(12)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導致產品生產周期嚴重不足, 允許工廠申明理由,并提前向主管部門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待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后,按審批意見執行。
(13)工廠根據本廠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工廠報完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