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3-12-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電力工業部
為加強大型燃煤鍋爐的燃燒管理,提高大型燃煤鍋爐運行的安全性和經濟性,部擬定了《加強大型燃煤鍋爐燃燒管理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附件:
隨著我國電力工業的發展,大容量、高參數的300、600MW機組已成為今后十年內新投產的主力機組。從現已投產的機組來看,由于煤種多變,以及鍋爐設計、系統布置、安裝調試及運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鍋爐爐堂結渣、煙氣偏斜、受熱面超溫、腐蝕、爆管等問題比較突出,甚至釀成設備嚴重損壞及人身傷亡事故,嚴重威脅機組的安全、經濟、穩定運行。為了加強300MW及以上機組的燃煤鍋爐技術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1、鍋爐設計用煤的選擇
1―1 大型鍋爐前期工作中設計用煤的確定要特別慎重。設計煤種應由計劃、建設、生產等有關部門商議,并經主管局總工批準后提出。
1―2 燃用煤種難以做到穩定供應的電廠,在選用校核煤種時,其灰分、發熱量應留有適度的裕量,但校核煤種與設計煤種兩者可燃基揮發分和低位發熱量差別不宜過大。
1―3 需要燃用多種煤時,應先確定不同煤的混燒比例,取該配比的混煤作設計煤種。但不應將煤質相差懸殊的煤種,例如無煙煤與煙煤、褐煤;貧煤與褐煤的混合煤作設計煤種。
1―4 設計煤種和校核煤種應按標準規定取樣并取得以下數據:常規分析數據:工業分析、元素分析、可磨性指數、煤灰成分及煤灰熔融溫度、飛灰比電阻特性;非常規分析數據:著火特性、燃盡特性、結渣特性、磨損特性等。也可在同類型鍋爐上進行試燒取得數據。并根據所取得的數據,對鍋爐爐膛設計進行復核。
1―5 建立中國動力用煤特性數據庫及專家系統。
1―6 混燒高灰分煤的電廠,應設有混煤設施。
1―7 燒混煤的電廠,應注意混煤的灰熔融特性及沾污結渣特性隨混煤配比的變化關系。
1―8 裝有大型鍋爐的電廠應配置入廠煤及入爐煤采樣裝置和計量裝置,入爐煤校驗裝置及盡可能配備快速分析煤灰分和揮發分的設備。
2、燃燒及制粉設備的選擇
在確定鍋爐招標書及合同中有關燃燒及制粉系統技術條件時,應注意以下要求:
2―1 燃燒設備的選擇應以設計煤的特性為主要依據,并采用成熟的爐型和配套系統。
2―2 爐膛最上一層一次風口中心線至屏底之間應有足夠的高度。爐膛出口設計煙溫應低于灰的變形溫度100℃鍋爐出口兩側最大煙溫差不大于50℃。各對流受熱面應設置可靠的煙溫測點。
2―3 燃燒器型式及布置方式應根據煤質選擇,同時還應滿足機組調峰及氮氧化物控制的要求。鍋爐不投油穩燃負荷一般不低于以下要求:
高揮發分煙煤:30%MCR
貧煤、劣質煙煤、褐煤:40%MCR
無煙煤(視揮發分不同):60―70%MCR
(W型鍋爐:40%MCR)
2―4 采用切圓燃燒時應有有效的消除煙氣溫度偏差的措施。
2―5 對流受熱面布置應避免煙溫偏差和水力偏差同向疊加。
2―6 主蒸氣溫度應有二級噴水減溫裝置,過熱蒸汽減溫噴水能力應為設計最大噴水量的1.5倍。采用擺動火嘴角度或尾部煙氣擋板調節再熱汽溫時,應保證在熱態下能靈活操作和長期可靠運行。當擺動火嘴處于水平(煙氣擋板處于中間)位置時,再熱汽溫應能達到額定值;再熱器、過熱器管壁不超溫。再熱蒸汽不宜采用噴水調溫。
2―7 鍋爐制造廠應對鍋爐設計及校核煤質作出結渣特性的評價并有防止嚴重結渣的措施。爐膛及對流受熱面應設置足夠數量的吹灰器和觀察孔,爐膛吹灰器布置密度以使吹灰氣流作用直徑形成的圓相切為宜。吹灰器及程控系統應選用能長期可靠運行的產品。
2―8 中速磨煤機設計出力應按碾磨件壽命后期的出力并考慮煤種可磨性指數、煤粉細度、水分、灰分等修正后確定,碾磨件壽命不應低于8000小時。
2―9 同層燃燒器各一次風管中粉量偏差不應超過以下數值:
中儲式系統:5%
中速磨系統:10%
2―10 鍋爐主要保護裝置及主要監測儀表(如安全閥、過熱器出口電動排放閥、汽包水位計、滅火保護和火焰監視裝置等)必須采用可靠設備。
2―11 燃燒室及冷灰斗的結構應有足夠的強度與穩定性。冷灰斗斜邊與水平夾角應不小于55度。冷灰斗應有觀察孔檢查積渣情況。
2―12 沖渣系統可靠并能監視其工作狀況。
3、調整試驗
基本建設過程中應分階段完成鍋爐燃燒調整與試驗工作。其中:
3―1 冷態調整階段主要工作有:
3―1―1 爐膛冷態空氣動力場校核試驗及爐膛與煙風道嚴密性和水平煙道流場分布試驗;
3―1―2 調節風門擋板特性試驗;
3―1―3 燃燒器角度的校驗和擺動試驗;
3―1―4 一次風管風量分配均勻性調整試驗;
3―1―5 一次風機(排粉機)、送風機、引風機擋板開度與風量標定及聯鎖試驗;
3―1―6 重力式給煤機砝碼校驗;
3―1―7 點火油系統檢查、點火器發火試驗、油槍霧化噴射試驗和調風器檢查、通風試驗;
3―1―8 吹灰器行程動作試驗;
3―1―9 熱控系統有關冷態調整試驗;
3―1―10 其他。
3―2 機組整套啟動調試階段應完成的燃燒調試工作有:
3―2―1 滅火保護及火焰監視系統投入試驗;
3―2―2 煤粉細度調整試驗;
3―2―3 燃燒器的一、二次風量調整試驗,若一次風管內有積粉或堵粉現象,應采取措施及時消除;
3―2―4 鍋爐油燃燒器燃燒工況檢查,不得存在漏油、滴油、水冷壁掛油、排渣系統有油排出、大量冒黑煙等現象。純燒油時煙氣中碳黑濃度不大于每標準立方米50毫克。
3―2―5 程控投吹灰器試驗;
3―2―6 投入全部自動調節裝置(個別確不能投入的自動裝置,須經批準,可到試生產期內投入)。
3―2―7 各運行參數的檢查(包括過熱器和再熱器管壁溫度測量儀表在內的各種表計的指示準確)。
3―3 機組試生產結束前應完成以下各項燃燒調整試驗,保證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3―3―1 調整過剩空氣系數和一、二次風率、風速和風煤比,使煤粉燃燒良好,不在水冷壁附近產生還原性氣氛,避免火焰偏斜直接沖刷水冷壁;
3―3―2 確定不同負荷下的最佳過剩空氣系數;
3―3―3 確定經濟煤粉細度;
3―3―4 確定不同負荷下燃燒器的投運方式;
3―3―5 對燃燒高硫或易結渣煤的鍋爐,要測量燃燒器區域的貼壁煙氣成分,避免缺氧燃燒造成高溫腐蝕或嚴重結渣;
3―3―6 確定擺動式燃燒器允許擺動范圍;
3―3―7 吹灰器及其程控系統的整定試驗;
3―3―8 制粉系統調整試驗及一次風的含粉量均勻性測量;
3―3―9 鍋爐不投油最低穩燃負荷試驗;
3―3―10 過熱器、再熱器溫度特性和煙氣、工質的熱偏差試驗;
3―3―11 完成熱工自動在各種工況下的調整、整定試驗;
3―3―12 制定鍋爐在不同負荷下最佳工況運行操作卡;
3―3―13 鍋爐熱效率試驗;
3―3―14 針對鍋爐存在的問題,安排有關調整試驗。
4、加強運行維護和管理
4―1 鍋爐運行人員要嚴格遵守鍋爐運行規程,精心監視,精心操作,及時發現并處理設備出現的異常情況,保證設備在良好狀態下運行。
4―2 要確立“保設備”的思想,堅決杜絕由于“硬撐硬挺”造成一般設備事故擴大成重大設備損壞事故。
4―3 鍋爐保護裝置和主要監測儀表必須完好并正常投入。
4―4 要加強鍋爐運行工況與設備狀況的分析,建立定期運行分析制度并認真執行。對易結渣的煤種要加強對減溫水量變化、爐膛出口溫度、各級煙溫及過熱器、再熱器管壁溫度變化趨勢的分析。
4―5 鍋爐因嚴重結渣致使減溫水量異常增大和過熱器、再熱器管壁超溫,在采取適當降低負荷運行和加強吹灰措施仍無效時,必須停爐處理。
4―6 運行人員每班應對鍋爐結渣情況進行就地檢查,并做好檢查情況紀錄。若發現結渣加重應及時匯報,并采取措施處理。
4―7 除渣設備應完好并正常運行,運行人員要加強出渣情況的監視,當發現灰渣在冷灰斗出口塔橋、渣斗、水封斗堵塞或嚴重堆渣;或因出渣設備故障,搶修時間達到兩個出渣周期時,應降負荷并連續出渣,若仍無法正常出渣,應停爐處理。
4―8 鍋爐需改燒或摻燒新煤種時,應對新煤種的燃燒特性、結渣特性作出分析和評價,確認鍋爐能安全運行后,方可使用。
4―9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吹灰系統的維護,保證其完好并正常投入使用。
4―10 燃用不結渣煤時不應在高負荷時油煤混燒,避免造成燃燒器區域局部缺氧和熱負荷過高。
4―11 周期性改變鍋爐負荷可控制大量結渣、掉渣,但要防止負荷聚然大幅度變化造成大塊落渣砸壞承壓部件。
4―12 運行中鍋爐滅火時,當滅火保護拒絕動作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燃”。
4―13 要加強對運行人員培訓,認真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5、加強燃煤管理
5―1 燃料采購人員應掌握鍋爐燃燒設備的性能,熟悉鍋爐對煤質的要求。
5―2 各主管局和電廠應制定本單位的燃煤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對管煤人員的要求和相應的獎罰辦法。
5―3 鍋爐實際用煤應盡可能符合設計煤種(或校核煤種),力爭實現定點供應。實際使用煤種與設計煤種偏差不宜超過下表數據。(表附后)
實際煤種質量指標如超過上表范圍時,應通過必要的燃燒特性評價及現場試燒試驗以確定其可行性,并有技術報告備查。
5―4 燃煤合同應有明確的質量標準和防止“三塊”的條款,對于嚴重不符合合同質量標準的來煤應拒收,并與供貨方交涉,必要時可依照“產品質量法”向有關部門投拆以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5―5 加強駐礦、駐港燃煤監督工作,并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5―6 嚴格執行燃煤采樣化驗制度,并對虧噸、虧卡進行索賠。各煤質監督站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幫助做好煤質監督管理工作。
5―7 加強煤場管理,實現煤場合理堆放與燃料調配,并及時向有關人員提供各煤場煤質數據。
5―8 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燃煤在電廠內的煤量與熱值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