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7-04-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電力工業部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行業的一般登記類機電產品的進口管理工作,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結合電力行業進口機電設備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電力系統各單位利用自有資金向銀行購匯、調劑外匯、國內貸款外匯、國外貸款外匯及其他外匯采購國外設備。
電力工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設備國際招標及外商直接投資電力項目設備國際招標采購按電力部電外(1997)3號文件執行。
第三條 電力部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機電產品進口政策及各項規定辦理電力部所屬單位的一般登記類機電產品進口業務。(電力部機電進口辦公室工作辦法按電力部電外(1995)217號文件執行)。
第四條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信用的原則,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登記須知》中有關鼓勵招標采購規定的精神,針對電力部門進口機電設備通常批量大、競爭激烈、涉及用匯金額多、技術性能要求高等特點,電力部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根據每次進口的機電設備的用匯金額大小分類辦理進口登記手續。
第五條 對于每次進口用匯金額小于50萬美元的一般登記類機電產品,鼓勵以招標方式采購。
第六條 對于每次進口用匯金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一般登記類機電產品,必須以招標方式采購。經電力部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審查認可不具備招標條件的除外。國家鼓勵并支持國內制造廠商和企業積極參與競爭,按照“同等優先”的原則選用國產設備和國內投標商。
電力部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負責一般登記類機電產品招標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負責招標和評標文件的審查工作,憑招評標機構提供的中標證明,經審核后辦理進口登記手續。
第七條 電力系統各單位進口特定產品目錄中所列設備,參照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八條 采購單位根據采購內容報電力部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辦理進口手續后,才能正式對外簽定合同。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有關本辦法的解釋和修訂工作由電力部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負責。
附:電力部一般登記類機電產品招標采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電力部一般登記類機電產品進口的管理辦法》規定,對進口超過限額的一般登記類機電產品實行招標采購。
第二條 招標工作應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采用符合國際慣例的方式進行。招標工作不受地區、部門、行業所有制和其它形式的限制,確保合格的投標者機會均等。
第三條 凡是具有法人資格,從事機電產品生產和經營,并符合標書規定的國內外廠商,可以其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參加投標。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招評標工作
第五條 招標的具體工作由采購單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承擔。采購單位應通過競爭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并簽訂委托合同。
第六條 項目招評標小組負責招評標全過程工作。項目招評標小組一般由采購單位、項目的主管部門、國內主要投、融資方,以及設計部門、招標代理機構等單位及其所聘請的技術、商務、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名單報電力部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批準(重大項目報電力工業國際招評標審查領導小組批準)。
第七條 采購單位辦理委托招標手續,應提供以下文件: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或項目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同意進口的文件,進口范圍及金額符合電力部有關規定;
2.資金落實證明;
3.委托招標協議;
4.招標保證金;
第八條 招標機構和委托方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共同確定招標方式、編制招標文件、確定標底或設備估算價,并對此負保密責任。
第九條 招標機構按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發送)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售(發送)出后不予退還。招標文件發售價格應按成本核算,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十條 招標文件分為主件和附件。
主件包括: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投標須知,采購設備一覽表,技術規格及要求,主要合同條款。
附件包括:投標書格式,投標價格表,規格偏差表,投標保證金格式,履約保證方式,資格證明文件。
第三章 招標文件的編制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技術部分應委托有資格的專業設計院(所)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原則及有關規定編制,技術性能指標編制應盡量與國產成熟設備性能相結合,應盡量有利于促進我國機械制造工業的現有水平和發展。
招標文件應嚴謹、準確,文字要簡潔;中英文本內容要完全一致(必須經有副譯審以上職稱人員審定英文本)。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經電力設計主管單位審查后報電力部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批準,重大項目招標文件須報電力工業國際招評標審查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 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指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具有對外招標權和簽約權,具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國際采購經驗,接受采購單位委托,進行招標活動的專門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1.組織招標的具體活動;
2.要求采購單位和投標人提供招、投標的有關資料;
3.依據招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預審或后審;
4.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招標代理費;
5.依法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工作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
2.接受項目招評標小組的領導;
3.維護采購單位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4.受采購單位委托編制招標文件的商務部分;
5.向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
6.協助采購單位做好招標采購的全面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提供涉及招標采購機密的有關情況;
7.不得以任何向外國廠商提供與招標機密有關的咨詢服務;
8.接受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評標及授予合同
第十七條 評標應以招標文件為依據,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科學、準確、保密的原則,對投標商的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八條 開標前由采購單位組織有關人員擬訂評標管理辦法。該辦法應明確規定評標辦法、工作程序和時間表,經項目招評標小組審核后執行。
第十九條 評標應在開標后十日內進行。項目招評標小組對各投標商的投標書就技術和商務方進行綜合評價,比較其質量、性能、價格、交貨期、付款條件、售后服務和投標商資信情況等因素,提出初評意見,并推薦首選中標商和備選中標商,報電力部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評審、批準;重大項目報電力工業國際招評標審查領導小組評審、批準。
第二十條 評標結果經批準后,由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廠商發出中標通知書,招標代理機構與采購單位一起與中標廠商進行合同談判。
第二十一條 合同談判應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書的內容進行,不得作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或變更。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委托方責任
一、遇有下列情況,屬于違約:
1.辦理委托手續后或招標公告發布后,委托方撤銷招標;
2.選定中標廠商后未按規定時間與中標廠商簽定設備供貨合同;
3.其它違約行為。
二、根據違約情況,分別按委托招標總金額或中標總金額的0.5%~2%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另外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方責任
一、遇有下列情況,屬于違約:
1.開標后投標方撤銷投標;
2.不按規定時間與委托方簽定設備供貨合同;
3.其它違約行為。
二、根據違約情況,分別按投標總金額或中標總金額的0.5%~2%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另外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招標機構責任
一、遇有下列情況,屬于違約:
1.未經委托方同意,單方變更招標文件規定的事項;
2.違反公平、公正競爭原則,導致不公平競爭的后果。
二、根據違約情況,分別按委托招標總金額的0.5%~2%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另外賠償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機電設備招標代理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電力部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