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價字151號
頒布時間:1980-06-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電力工業部
部屬各電管(電力)局,各省、市、自治區物價局、電力(電業、水電)局:
為了扶植新興工業的發展,自一九六六年以來,對關內電解鋁、電石、電爐鐵合金、電爐黃磷、電解燒堿、電煉鎂、鈦、硅、鈉、電爐鈣鎂磷肥、合成氨等十一種工業產品用電,陸續實行了優待電價。電解鋁、電石用電,每度優待二分,比一般工業電價低百分之三十六點四,其他幾種每度優待一分,比一般工業電價低百分之十八點二。
對上述產品用電實行優待電價,根據當時電力成本情況,從電價上采取一些臨時措施予以扶植,是可以的。但是,二十年來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這些新興工業發展很快,一九七九年用電量高達三百五十多億度,比一九六六年增長了二十三倍多,優待金額高達四億二千萬元,為一九六六年的七點八倍。而電力成本。卻由于煤炭漲價,增加燒油,大幅度上升,實際上是虧本對這些產品生產供電的。顯然,這種狀況是難以為繼的。二是,這些新興工業經過二十來年的建設,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絕大多數產品已扭虧為盈(以電解鋁為例,全國幾個重點鋁廠一九七九年全部盈利)。在這種情況下,仍用減少電力企業的應得收入對這些工業產品的生產用電進行貼補,是不符合等價交換的原則的,它既不利于企業的經濟核算,也不利于能源的節約。為此,決定:對已享受優待電價的產品,暫時保留優待電價,但必須按照批準的耗電定額給予優待,超定額用電量不予優待,對新增加的生產上述產品的工廠和車間,不再實行優待電價。從一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