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調[1996]373號
頒布時間:1996-06-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電力工業部
為確保發電所需燃料的供應,加強燃料接卸和規范管理工作,促進火電廠與鐵路、港航、煤礦之間工作的銜接、協調,提高運輸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火電廠燃料接卸管理辦法》,現予頒發。請各火電廠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火電廠燃料接卸管理辦法
總則
燃料接卸工作是保證電網和火電廠安全、經濟發供電的重要生產環節。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燃料接卸的管理,促進火電廠與鐵路、水運港口和煤礦之間工作的銜接、協調,加快車(船)周轉,提高運輸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燃料接卸
第一條 火電廠燃料接卸管理的范圍包括:從車(船)到達站(港)起到接卸完畢,再排空至到達站(港)止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條 各火電廠應加強接卸設施的管理,保持設備完好,做到及時接卸。備用設備應能隨時投入生產運行。
第三條 各火電廠應建立完善的接卸管理組織機構,配備熟悉運輸業務和本單位接卸設施及運行方式,責任心強的專職人員。
第四條 火電廠應與鐵路站段(港、航)簽訂符合國務院有關交通、鐵路、煤炭等法規規定,并且結合實際的燃料接卸協議。
第五條 火電廠燃料的接卸應以訂貨合同、月度補充計劃和路、廠(港、航)接卸協議為依據,實行月計劃、日調度,對不符合合同規定,不適合火電廠燃用的煤炭,應按經濟合同法予以拒收或卸其它場地,及時通知有關責任方對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責任方承擔。
第六條 燃料接卸計劃方案應采用最佳運行方式,以便提高卸車效率,減少路、廠(港、航)停留時間。
第七條 運輸部門未按合同計劃均衡發運,造成車(船)積壓,所發生的延時費用火電廠不予承擔。
第八條 對火電廠或火電廠的上一級單位同意變更到達的車(船),應及時接卸,未經同意變更到達的車(船),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只要品種、煤種適用于火、電廠燃用的也要及時卸車(船),同時及時與原貨主聯系。未經火電廠或火電廠的上一級單位同意又不適于火電廠燃用的煤種應予拒卸。火電廠計劃內車(船),屬運輸部門私自變走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申報貨失,應當由運輸部門查找去向。火電廠可以依法追索運輸單位的違約責任。
第二章 車輛交接管理
第九條 到達的重車,路方應按貨物運單記載內容提前30分鐘向廠方預報。
第十條 到達的車輛交接內容包括:
(1)到達重車的施封狀況和車輛狀況,要認真檢查并做好記錄存查,電廠排空的車輛應完好無損并做好記錄,同時要經路廠雙方簽字認可。
(2)車輛施封發生異狀或事故時,路、廠雙方應共同檢查,做好記錄,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對超過運到期限的貨車,火電廠應按規定收取貨物運達逾期罰款。
第十二條 到達貨物的重量,應由廠方會同鐵路共同檢斤,發現重量不足或超載,路方應出據記錄證明。
第二章第十七條之規定,由路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 船舶交接管理
第十四條 承裝火電廠煤炭的船舶,應在裝港離岸后一天內向廠方通報離岸時間及船舶貨物交接清單內容,到達卸港錨地8小時前向電廠預報到達錨地的準確時間。
第十五條 第一次到達火電廠卸港碼頭的船舶,船方應于裝貨前將該船舶的船型及船體設計標準數據通報火電廠,經廠方認可后方可裝貨。
第十六條 航運部門及火電廠雙方應認真按貨物交接清單記載內容進行交接,交接內容包括船舶吃水水尺、船舶常數、燃油、淡水儲量及裝倉現狀。船方應及時提供交接所需數據及裝港水尺計量記錄。
第十七條 船方要對貨物交接清單所記載的煤炭品種及數量負責,水尺驗收發現貨物明顯不足的,船方應出據證明并負責賠償。
第四章 卸車(船)管理
第十九條 煤車(船)到廠后,應積極組織卸車(船),盡量縮短車(船)停留時間。火電廠對卸完的車(船)應清掃干凈,關好車門。
第二十條 車輛在火電廠停留卸車時間以日計算,當日某一批車輛縮短的停留卸車時間可抵消當日超出的時間,并應列入火電廠與鐵路、港口協議之內。
第二十一條 遇有自然災害或路(港)原因影響取送車(船)時,火電廠應做好記錄,由路(港)駐廠貨運員簽證,可延長停留時間。
第二十二條 路廠雙方,應根據火電廠鐵路專用線的長短、調車作業方式、卸車方式與能力、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等情況,共同商定切合實際的車輛停留時間。其中卸車時間、調車作業時間的確定按下表。單位:批/小時;批:按貨位算
┌─────┬─────┬──────┬────┐
│ 項 目 │ 卸車時間 │調車作業時間│解凍時間│
├─────┼─────┼──────┼────┤
│翻車機 │2.5 │ 1 │ │
├─────┼─────┼──────┼────┤
│螺旋卸煤機│3 │ 1 │ │
├─────┼─────┼──────┼────┤
│其它機械 │3.5 │ 1 │ │
├─────┼─────┼──────┼────┤
│人工 │3.5 │ 1 │ │
└─────┴─────┴──────┴────┘
對重車(船)出現大塊矸石等雜物及集中到達,北方的冬季和南方的雨季影響卸車時間,不受上表所列時間限制。
第二十三條 設有翻車機的電廠,送車應符合翻車機對車輛的技術要求。如因特殊情況無法排除個別異型車、外漲車等非標準車輛進入,其所增加的調車工作與卸車引起的停留時間,應計算在內。
第二十四條 火電廠設備大小修時應提前通知鐵路部門。臨時發生故障要及時通知鐵路站段。
第五章 運雜費限付
第二十五條 重車超載是發運方沒按車輛標重裝車造成的,重量不足、虧噸、超載運輸均屬裝運方違約。火電廠有權追索虧量損失和不承擔違約超運罰款責任。
第二十六條 鐵路新增各種收費項目(專用線代維費、列檢勞務費、延伸服務費、貨車使用費、機車使用費等)及提高標準時,對經國家物價部門審核批準或國家物價部門認可的火電廠應當執行。
第二十七條 火電廠燃料工作人員,對燃料交接計量、檢質、計價的數據資料,應妥善保管,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不得向外部提供。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