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外[1991]115號
頒布時間:1996-02-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電力工業部
近年來,隨著電力行業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全行業對外交流的規模也日益擴大。我部每年派出的考察與管理培訓團組的數量及參加人數都呈遞增的趨勢。從總體上說,這些團組在結合國內各專業及經營管理的需要,學習考察國外適用的行進科學技術及現代化管理經驗方面,收到了不同程度的效果,對我國電力行業深化改革,推動技術進步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經濟效益均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應當注意到,對這些技術考察及管理培訓團組的管理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如派出團組過多、過濫,同一課題重復派出,對某些國家和單位的考察訪問過于集中,甚至還有個別部屬單位在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公費旅游的情況下,仍然通過旅游渠道,以考察培訓為名,與某些系統外單位搞公費旅游。上述情況,必須引起部屬各單位領導及外事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對派出團組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常現象加以制止。
根據中央最近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國考察管理的通知精神,部重申外事管理的有關要求,請各單位認真按照執行:
1.根據中央有關規定,出國任務審批和人員派遣必須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報有“兩權”的主管單位審批,如系跨地區、跨部門任務派出,必須事先逐級征得部外事主管部門的同意,辦理同意委托手續,一律不準擅自通過地方和外系統派出。凡違反規定,擅自安排此類團組的單位,一經發現,我部要追究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嚴重的在全國范圍通報批評。
2.為了防止出現對某些熱點國家、地區和單位的訪問過于集中和重復考察,部決定從1996年起對熱點單位實行單獨報批手續,由部國際合作司根據任務類別統一歸口平衡。根據近年派出情況,現決定首先對香港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和法國電力公司列入單獨報批清單。各部屬單位(含部屬有“兩權”單位)欲派往上述兩公司進行考察、培訓的團組須報部審批。
3.根據中央外事統一歸口管理的有關規定,部再次明確,涉及派出團組的組團通知必須以出具由我部或中電聯發出的外字編號文件為據,如不符合規定,各部屬單位外事部門有權拒絕辦理。各部屬單位涉及團組出訪的請示,也必須以外字編號上報,否則,部國際司將不予受理。
4.各部屬單位外事部門要注意防止本單位人員參加由部外系統及地方沒有明確的目的的考察出訪活動。根據中央有關規定,各學會、協會、群眾社團性中心及未經國家資格認定的公司無權單獨組織出國(境)考察培訓,各單位收到此類單位的組團通知時,要注意請示,對那些沒有明確目的,同時明顯帶有盈利及/或公費旅游目的的組團,要堅決抵制。
5.各部屬單位在報送出訪團組請示件時,必須詳細說明出訪理由目的、派往國家、派遣時間、在外停留時間、外方邀請單位、經費解決辦法、團組人數及單位、負責人職務級別、出訪路線。一經報出,不要隨意變更。同時為保證出國任務審批工作的嚴肅性,任務一經批準,對各單位報送的對原任務內容進行變更性批準的追加請示件,除特殊情況外,我部將不再受理。因此,請各單位外事部門報送文件時,要嚴格把關。
6.培訓項目按類別分為經貿合同類、多雙邊貨款項目類、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類,與國外電力公司間定期交流協議項下培訓類及管理考察培訓類項目。本通知主要涉及后三類培訓項目的管理,對前兩類培訓項目的管理,部將另文通知。
(1)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選派由項目執行單位具體組織安排,任務審批時須向國家外專局填報備案件。
(2)與國外電力公司間定期交流協協議項下安排的管理培訓,須按照外事程序、通過電力部智力引進辦事先報送國家外專局審批。
(3)管理培訓類通常有兩種渠道:部統一主辦和外系統主辦。考慮到此類項目的敏感性,部要求對外系統主辦的管理培訓要堅決控制,除特種專業內容外,原則上不同意派遣外系統組織的電力行業經營管理的管理考察和培訓項目,如確有必要須事先報部審批。
7.關于赴國外參加國際會議,如果計劃與會代表須公開發表文章,須事先報送部中國電機工程學會國際部進行學術及保密性審查。各部屬單位在報送請示件時,須對引加以注明,否則將影響審批周期。
8.根據外交部規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香港過境逗留;在出訪歐洲申根協議國家(即德法比荷盧意西)時,盡管簽證有效,但各團組人員未經事先批準,不得擅自在外增訪別國,違反者,將按嚴重違反外事紀律給予通報批評。請各單位外事部門對此加強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回國團組要根據護照統一管理的規定,及時收繳護照,統一保管,并根據機票存根和護照驗證核對路線。
9.各部屬單位要進一步強化對出國團組考察訪問回國后的跟蹤管理。出國前各團組必須預先填寫出國報告統計表,明確回國后提交報告的日期。為了更有效地推廣各團組的考察成果,部要求各部屬二級單位,要及時收集出訪報告,并定期匯編成冊報送部國際司和信息所。定期匯編的間隔目前暫定為每半年報送一次。
10.已享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批權限范圍進行審批,不得越權。對于越權審批單位,將視情節作出處理,直至取消該單位出國任務審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