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生[1998]358號
頒布時間:1998-06-24 17:17:10.000 發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四川、甘肅、新疆、青海省(區)煙草專賣局:
為了保證進入西藏卷煙(雪茄煙)運輸渠道的暢通,滿足西藏市場供應,現就國家煙草專賣局一號令發布后進入西藏的卷煙(雪茄煙)運輸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自西藏駐成都采購供應站運回西藏自治區內的國產卷煙(雪茄煙)的運輸,應持有西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
二、西藏自治區煙草公司在中國卷煙批發市場成交的卷煙(雪茄煙),在自有關省、區、市運輸至成都過程中,應執行國家煙草專賣局一號令的規定。
三、調入西藏自治區的進口卷煙和處理沒收的走私卷煙的運輸,應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
凡符合上述規定進入西藏卷煙(雪茄煙)的運輸,途經四川、甘肅、新疆、青海各地均應予以保護放行;對不符合上述規定,并發現中途有違法倒賣行為的,各地煙草專賣管理部門按規定予以查處。國家煙草專賣局國煙專[1997]第10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