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專[2000]134號
頒布時間:2000-02-23 16:46:28.000 發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駐南方、西南特派員辦事處:
現將《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通告的批復》(國函[2000]13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各地要迅速掀起學習、貫徹國函[2000]13號文件的高潮。《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通告的批復》,體現了國務院對卷煙打私工作的高度重視,這對促進各級煙草專賣局與有關執法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行動開展卷煙打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煙草專賣局要迅速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造輿論聲勢,開展廣泛深入的社會宣傳活動。同時,要采取召開專門會議或培訓班等形式,組織全體干部職工特別是專賣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國函[2000]13號文件精神,做到能熟練掌握和準確運用《通告》指導卷煙打私工作。要從維護國家利益,保障煙草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高度來認識卷煙打私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常抓不懈。
二、積極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必要時可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成立卷煙打私領導小組,或采取聯席會議的形式,統一部署,開展卷煙打私專項斗爭,實行綜合治理。
三、與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海關等部門團結協作,密切配合,全面落實《通告》精神。各級煙草專賣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查處走私販私案件的同時,在走私販私嚴重地區,可由各執法部門抽調精干人員組成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聯合隊伍,形成卷煙打私合力。
四、繼續貫徹落實“海上抓、岸邊堵、陸上查、市場管”的打私工作方針。對卷煙走私販私大案、要案,要組織有關部門、調動各方力量聯合辦案。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應按有關規定移送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局,一追到底,徹底查清。要切實加強對卷煙市場管理,堅決取締非法卷煙交易市場和走私煙的集散地。對已經取締的要做好鞏固工作,防止其死灰復燃。
五、對構成犯罪的走私分子必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嚴禁以罰代刑。對走私販私團伙的首犯、主犯,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并公開處理,予以曝光,以教育廣大經營者,震懾少數不法分子。各地煙草專賣局接此通知后,要制定貫徹落實《通告》精神的具體措施和行動方案,并將貫徹情況及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
附件:
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通告的批復
2000年2月12日 國函[2000]13號
國家經貿委、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國務院批準修改后的《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的通告》,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施行。
附:
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的通告
(2000年2月12日國務院批準 2000年2月18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為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進一步嚴厲打擊卷煙走私的違法犯罪活動,整頓卷煙市場,保護民族卷煙工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特通告如下: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以及個人走私卷煙或非法收購、運輸、郵寄、販賣、窩藏走私卷煙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場的進口卷煙的,由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凡正常進口的卷煙必須在箱包、條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專賣”字樣;免稅店經營的卷煙必須有“中國關稅未付”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識;處理沒收的非法進口卷煙在銷售前,必須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箱包和條包上加貼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沒收非法進口卷煙”專門標識。無上述標志的外國卷煙、出口倒流國產卷煙,由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三、在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卷煙(含處理沒收的走私卷煙),必須持有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準運證;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必須持有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準運證。海關監管卷煙的轉關運輸,必須持有海關出具的轉關運輸單證。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承運的進口卷煙及郵政部門郵寄超過規定數量的進口卷煙,必須驗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準運證。無準運證或無轉關運輸單證運輸進口卷煙、無準運證超量郵寄進口卷煙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其主管部門應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四、經營合法進口卷煙、免稅煙的單位,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執法部門處理沒收的走私卷煙的單位,其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所列經營品種范圍必須包括處理沒收非法進口卷煙。各經營單位要按規定渠道進貨。無許可證擅自經營進口卷煙、免稅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無許可證或超過許可證規定范圍經營沒收非法進口卷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經營的非法進口卷煙。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以及個人為走私、販私活動提供藏匿、運輸和郵寄等便利條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六、各執法部門沒收的非法進口卷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拍賣的,應定向拍賣給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經營品種包括處理沒收非法進口卷煙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其中批發企業只能將沒收非法進口卷煙銷售給有零售經營權的企業。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貨物。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經營資格。
七、清理整頓卷煙交易市場,對已成為非法進口卷煙集散地和銷售場所的市場要堅決予以取締。
八、對檢舉揭發、協助查緝走私、販私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凡使用暴力或威脅方式抗拒或圍攻執法人員查緝走私、檢查市場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1994年10月16日國務院批準,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的通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