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專[1998]341號
頒布時間:1998-06-18 15:36:30.000 發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駐南方、西南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3]19號),嚴肅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加強對煙草專賣罰沒收入的管理,現將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煙草專賣罰沒收入范圍為各級煙草專賣局依據《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處罰所取得的罰沒款及沒收物資的折價款。凡越權自行設立的罰沒項目應一律取消。
二、各級煙草專賣局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罰沒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得將罰沒收入與本部門的經費劃撥和職工的獎金、福利掛鉤;不得下達罰沒收入指標。
三、加大對煙草專賣罰沒收入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核算制度。凡未建立罰沒收入單獨帳號的,應盡快建立,嚴禁與其它帳號混用;罰沒收入應由本級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專賣機構已有財務人員的,應定期向財務部門報送財務報表。
四、各級煙草專賣局應嚴格遵守財政部關于“辦案費用補助”開支范圍的規定,即:
1.按規定發給案件告發人的獎勵費和發給協助破案單位的獎勵費;
2.扣留和罰沒物資的運輸、倉儲、整理等費用;
3.偵緝調查補助費,包括偵破、調研、審理案件的差旅費、辦案專業會議等補助費;
4.辦案專用車、船的燃料及修理費,通訊、偵察等器材的修理費;
5.辦案業務費補助,包括辦案宣傳費、大宗文件資料印刷費,化驗鑒定等補助費;
6.其他費用補助,包括分給聯合辦案單位的辦案補助費,告發、告密人接待費,按規定發給第一線執法人員的一次性獎金,以及同級財政機關批準列支的其他特殊開支。“辦案費用補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員編制開支和基本建設支出。
五、各級煙草專賣局在執法辦案時,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認真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