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8-09-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
為嚴格價格監督檢查證的管理,規范價格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國家計委決定統一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監督檢查證(以下簡稱價格監督檢查證),現就頒發使用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價格監督檢查證是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法定證件,是價格行政執法監督的必要形式。
二、價格監督檢查證由國家計委統一制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登記、統一核發、統一管理、統一備案。
三、價格監督檢查證的發放范圍是縣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價格監督檢查公務,經國家計委資格考核符合上崗要求的行政執法人員。
四、價格監督檢查證適用于監督檢查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行為。
五、持證人員應當在規定的行政區域和職權范圍內執行公務,執行公務時,要出示價格監督檢查證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檢查,做到文明禮貌、廉潔公正,不得以證謀私、徇私舞弊。價格監督檢查證只限于行政執法人員本人使用,不得偽造、轉借或擅自銷毀,不得代替其他證件使用。
六、持證人員要妥善保管價格監督檢查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證件核發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經批準后,方可重新申請補發新證。價格監督檢查人員調離價格行政執法崗位,要將價格監督檢查證交回原證件核發機關并予以注銷。調入或新錄用人員領取價格監督檢查證應當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在統一印制的《價格監督檢查證領取申請表》上蓋章后報國家計委,經培訓考核,成績合格者予以發證。價格監督檢查證指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檢查所歸口管理。
七、價格監督檢查證實行年審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將價格監督檢查證的發放、遺失、增補使用等情況報國家計委。國家計委將不定期對各地的價格監督檢查證管理情況及執證人員遵守紀律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國家計委頒發價格監督檢查證的同時,原各地核發的價格檢查證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