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統字[1996]20號
頒布時間:1996-0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統計局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統計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西安統計學院、四川統計學校: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下發的《關于委托國家統計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農業部、中國氣象局等中央部門辦理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資事發[1996]2號)要求,從1996年1月1日開始,國家統計局將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產權登記,并向單位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鑒于統計部門資金形成渠道的特殊情況,現將統計部門有關產權登記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部門產權登記的對象是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并實行獨立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的范圍是各級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及社會團體,以及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集體性質事業單位和其他需進行產權登記的單位。
二、向單位頒發《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工作自1996年1月1日開始,5月5日結束。各部門、各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時間,保質保量將《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發至單位,不得遺漏。
三、統計部門的產權登記,原則上以1993年行政事業單位財產清查登記的數據做參考,以1995年年終決算為依據,價值量要按資金渠道分別反映產權所屬,實物量以房產證及土地證注明的所屬方登記,但如果是兩種資金渠道形成的房屋、土地或者其他固定資產要以附注的形式詳細說明各占投資的比例數額。
四、鑒于統計部門資金、資產的形成一直是兩種渠道,情況比較特殊,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協商,原則上允許一個單位頒發兩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但一定要從嚴掌握。具體發證辦法是:
(1)國家統計局直屬的事業單位(包括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西安統計學院、四川統計學校)的資金、資產由國家統計局匯總,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定發證。
(2)各級統計局凡是由國家統計局撥款形成的各項資金、資產由國家統計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匯總,并按照國資事發〔1996〕2號文件規定的委托權限予以審定發證。
(3)各級統計局凡是由地方撥款形成的各項資金、資產由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局審定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