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事發[1996]9號
頒布時間:1996-0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行業總公司,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常委辦公廳、全國政協常委會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為推動1996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及時總結經驗,表彰先進,鞭策后進,現將《1996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996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考核辦法
為做好199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行業總公司、各直屬事業單位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機構。
二、考核內容
(一)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全國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的統一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積極探索出新思路、新辦法,完善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推進本部門、本地區的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
(二)本部門、本地區1996年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完成情況,以及《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發證率。
(三)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要求,按時完成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匯總報表和軟盤上報工作。
(四)認真完成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的其它各項工作要求。
三、考核辦法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于1996年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結束后,依據本辦法考核要求,結合各部門、各地區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工作完成情況,評選出先進單位,并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各部門、各地區可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出本部門、本地區的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