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資發[1997]第413號
頒布時間:1997-07-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沈陽、長春、哈爾濱、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市外經貿委(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財政廳(局)、外匯管理局、國稅局、地稅局,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
《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1996]外經貿資發第773號,以下簡稱《通知》)印發后,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工作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各地政府將聯合年檢作為改善投資環境的重要措施予以充分重視,加強領導、統一認識、精心組織、積極協調、廣泛宣傳,聯合年檢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了大量扎實有效的工作。從整體看,全國聯合年檢工作進展比較順利,不少省、市、自治區克服困難,采取聯合辦公的方式,按照《通知》規定的原則開展工作,取得顯著效果。現已有10多個省、市、自治區完成了聯合年檢工作,參檢企業均占應受檢企業的80%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對聯合年檢反映良好,認為減輕了企業負擔,有利于改善投資環境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環境,從中也感受到政府的服務精神。政府各有關部門認為在方便企業的同時,確實加強了各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協調管理,提高了實施監督的效力,增強了服務意識。
今年是聯合年檢的第一年,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有:(1)由于工作部署較晚,不少地區感到時間緊、任務重,不能按期完成聯合年檢的申報、審核和錄入工作,極少數地區因領導重視不夠,致使本地的聯合年檢工作遠滯后于全國的進度;(2)部分省、市、自治區聯合年檢各部門相互協調、磋商不夠,工作缺乏配合,沒有做到真正的聯合,拖長了年檢時間,年檢率較低;(3)個別部門提出的有關要求與《通知》精神不符,客觀上增加了參檢企業的負擔;(4)一些地區因開展聯合年檢,特別是聯合辦公而增加了費用開支;(5)一些地區和部門借聯合年檢之機,收取企業各種費用,增加了企業負擔。
為解決上述問題,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聯合年檢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通知》精神,提高對聯合年檢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把聯合年檢工作作為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協作配合,嚴格按《通知》的規定進行,相互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建立起規范高效的聯合年檢協調運作機制。
二、仍未完成聯合年檢申報、驗審、錄入、匯總的地區要抓緊工作,務于今年9月30日前將聯合年檢信息匯總數據盤及總結報告一并報送全國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逾期未報送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于8月25日前將未通過聯合年檢企業名單通報同級聯合年檢各部門。自9月30日起,各級聯合年檢有關部門均不再受理未通過聯合年檢企業的任何申請。在此之前,對未申報聯合年檢的企業,聯合年檢各有關部門應要求企業限期補報補辦聯合年檢手續,待通過聯合年檢后再辦理有關業務。
四、各級外經貿部門在上報匯總數據盤前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對參加聯合年檢的企業材料,以便提供準確的參檢數,爭取最高的年檢率。
五、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收取年檢費用外,其它部門不得通過年檢向企業收取其它費用。
六、聯合年檢增加的辦公費用開支由各地自行解決。
七、各地聯合年檢工作的牽頭部門要在聯合年檢工作基本完成后,進行認真的總結,將工作情況和聯合年檢數據匯總分析情況向各級人民政府匯報。
聯合年檢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全國外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