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領7、[80]企289
頒布時間:1980-07-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清產核資扭虧增盈領導小組、國家經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為了促進國營工業交通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速流動資金周轉,節約使用國家資金,根據國務院批轉的《關于加強扭虧增盈和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報告》和國務院清產核資扭虧增盈領導小組《關于全面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意見》,經研究決定,國營工交企業核定流動資金定額后,由銀行從超定額貸款中劃轉一部分作為銀行對企業定額流動資金貸款,并對企業的國撥資金實行有償占用的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略)
二、(略)
三、從十月一日起,凡是已核完流動資金的企業,根據每月月初國家撥給的自有流動資金帳面余額,扣除“特準儲備撥款”后,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分別向各級財政部門交納流動資金占用費。月占用費率為2.1‰。各省、市、自治區需要適當提高占用費率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企業核定資金定額后,自有資金有多余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在企業之間、部門之間、地區之間進行調劑。應當上交資金的企業,在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不上交的,要加收占用費。加收的占用費應在企業基金中或企業利潤留成資金中支付。加收比例,由各地自定。
從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所有企業都要實行國撥自有流動資金有償占用辦法,按照隸屬關系向各級財政交納占用費。
四、企業交納的流動資金占用費,是各級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應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管理。并在國家預算收入中增設科目,單獨反映(即增設:“三、企業上交資金占用費類”,下設“流動資金占用費”———“款”,編號為47-1,原來“類”的編號順延)。
企業應交的資金占用費,要按月一次或分次繳入國庫,不得拖欠和挪用。稅務部門要按照監交利潤的辦法對資金占用費進行監交。
企業交納的流動資金占用費,在銷售收入中支付。企業的銷售收入減除銷售成本、銷售稅金、固定資金占用費、流動資金占用費以及營業外支出凈額后,才是企業實現的利潤。
五、從一九八0年起,新建企業、車間以及老企業由于生產增長所需增撥的定額內流動資金,根據國家預算安排的流動資金和新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按企業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作出適當安排,及時撥付。并按照國撥的流動資金有償占用辦法進行管理。
六、實行由銀行劃轉定額貸款和自有流動資金有償占用的企業,在考核企業一九八0年完成利潤計劃時,可以將支付的資金占用費和定額貸款少支付的利息,予以調整計算。利潤留成試點的企業,可以相應地調整企業利潤留成比例。計算增長利潤留成時,也要按可比口徑計算。對省、市、自治區財政來說,資金占用費和企業利潤都是地方財政的收入,收入的總額沒有變化,因此,不調整中央與地方財政的包干基數。
七、第二、七機械工業部的企業暫不實行國撥流動資金有償占用辦法。第三、四、五、六、八機械工業部的直屬企業,由于財務體制剛改,實行流動資金有償占用辦法還有一定困難,待條件成熟后,由國防工辦和財政部另行商定執行時間。
八、物資、供銷企業清產核資后,也應當比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