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4-1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南京市農林局、 財政局
根據林業部、財政部[81]林財字237號《關于提高南方等省育林基金、更改資金提取標準的通知》和省農林廳蘇農林字[82]016號、省財政廳蘇財農[82]84號《江蘇省育林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對征收育林基金的范圍、標準、辦法以及育林基金的使用、管理原則,作如下規定:
一、征收范圍
凡是從事采伐銷售、收購、運輸、加工木材、竹子、“三條”(紫穗槐、杞柳、臘條)和其他林副產品的國營、集體企業以及個體戶,均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繳納育林基金。
二、征收標準
1、國有林育林基金:國營林場或其他國有部門、單位的木竹,每銷售一立方米(或二千斤)規格木材,征收十五元;每銷售二千斤毛竹或三千斤剛、淡、雜竹征收十五元。由收購木竹的單位繳納。如按計劃部門下達的分配指標,直接供應需材單位的,應按實際銷售款量,由生產單位繳納。
2、集體林育林基金:每銷售一立方米(或二千斤)價格木材、每二千斤或三千斤剛、淡、雜竹均征收十二元。其中收購單位繳納九元,集體繳納三元(從收購單位付給集體木竹價款中代扣)。
3、國營和集體單位用自產的木、竹加工林副產品(如木、竹制成品、木耳、香菇等)所消耗木竹,視同銷售,應按實際消耗量,按上述規定由生產單位繳納育林基金。
4、收購國營、集體單位和社員個人的小徑材、其他竹材(連梢、次竹、斤兩竹、開柄、淡雜竹等)、“三條”(包括加工成品)和其他林副產品(如白果、板栗、核桃、山楂、竹筍等),按收購價款總額的百分之五征收育林基金,一律由收購單位繳納。
5、收購個人的規格木材、竹子、“三條”和其他林副產品,由收購單位按上述集體林育林基金征收的標準繳納,但其中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免征。
6、個體自產自銷、自用和購入的木材、毛竹、“三條”和其他林副業產品自行消費的,免收育林基金。但從事販運、加工銷售的個人,按上述規定繳納育林基金。
7、育林基金只征收一次,不得重復征收。
三、征收辦法
1、國有林以及縣(區)外貿、供銷、商業、工業等部門(包括所屬單位)收購加工木、竹、“三條”和其他林副產品的育林基金,要按國家規定,定期主動繳納,由各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2、各鄉集體林以及鄉、村企業單位、個人從事收購、販運、加工銷售木、竹、“三條”和其他林副產品的育林基金,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人征收,也可以委托稅務、工商部門征收,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付給百分之五的代征費。
3、凡是外地來我市收購木竹、“三條”和其他林副產品,需經有關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林基金,辦理出運手續,否則不予經營收購業務和出境。凡是經我市過境的木竹、“三條”、林副產品,沒有繳納育林基金的,一經查出除按規定補交外,并給予適當罰款。
4、各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做好此項工作,并在主要交通要道設置木竹檢查管理站,負責檢查育林基金繳納、征收情況及木竹運銷手續。有關征收育林基金的收據,統一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印制,財政部門負責監印。
四、使用范圍
1、國有林育林基金,用于國有林的采伐跡地、林間空地和荒山荒地的更新、造林、育林和護林等項目費用支出。
2、集體林育林基金,用于集體林的采伐跡地和荒山荒地造林、更新或幼林撫育,竹林墾復,采種育苗,護林和等扶持鄉村集體林場等,并優先用于原繳納育林基金的鄉村。
3、育林基金除上述用途外,還可用于林業部門負責征、管、用育林基金的人員的工資和必要的業務費等開支。
五、管理原則
1、按本細則規定征收的育林基金,百分之七十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掌握使用,百分之二十交市,百分之十交省,并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于翌年一月底前分別匯市農林局(開戶銀行:南京市農業銀行,帳號7143106)和省農林廳(開戶銀行:南京市農業銀行,帳號:714079003),以便統一安排用于林業事業。
2、育林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先存后用。要本著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合理安排,歷行節約,講究實效,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3、財政、銀行部門對育林基金的收支,應進行監督檢查;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要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抄送銀行備案。對違反制度的開支,銀行有權拒絕支付。
4、林業部門對育林基金的收、管、用要加強管理,對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對違反紀律,亂提亂用,弄虛作假的,要追究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