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1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南京市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健全建農基金制度,增加農業投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強農業后勁,促進糧食生產,特對建農基金的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建農基金來源及征收標準
1、市、縣(郊區)、鄉(鎮)的地方機動財力,應提取一定比例為本級建農基金,市撮比例不得低于當年機動財務力的百分之二十,縣(郊區)、鄉(鎮)提取比例分別不得低于當年本級機動財力的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五十。
2按鄉(鎮)、村辦企業的在職職工人數,在國家規定的現行計稅工資標準上,在每人每月六至十元的范圍內嗇計稅工資額,逐月提取并列入成本。虧損企業和人均利潤在三百五十元以下的企業不提。
3鄉(鎮)、村辦企業獎金稅的全部以及農村個體工商戶上交所得稅留鄉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4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本身提取的公共積累,按規定應用于農業的部分。
5由征用土地單位支付的補償費按規定應返還用于農業生產的部分,以及各級財政部門征收的耕地占用稅,按規定留成部分,原則上應全部充作建農基金。
6從事工商建運服的經濟聯合體、專業戶和個體工商戶,按純收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上交的公共積累。
二、建農基金的使用原則和投向
1、建農基金原則上哪級提取哪級使用,對于涉及跨村、跨鄉(鎮)的重要農業基本建設項目,須由建農基金列支的,可根據各自受益程度,由上級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裁定應分攤的份額。
2對于過去得到國家或上級部門投資,目前農業基礎較好暫不需要開支建農基金的鄉(鎮)村,上級政府可以抽調其提取的建農基金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作為上級建農基金基數。
3建農基金是專門用于農業生產建設方面的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部門、任何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占用。
4建農基金的主要投向:(1)農田水利基本建設。(2)農業機構設備購置。(3)農用道路、橋梁、涵閘、林網。(4)農業服務體系的基本設施建設。(5)建設鄉(鎮)村電力線路和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基礎設施。
三、建農基金管理機構及有關管理制度
1、建農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工商行政、稅務、銀行、農業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有關建農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2建農基金實行定期上繳和專戶存儲制度。本暫行規定第一條中二、四、六項應逐月上繳,其他各項可視情況定期收繳或年終一次收繳。年終由財政部門同有關應上繳建農基金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結算,未繳足的要補齊,多繳的在下年度應繳數中沖抵。
3繳納建農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主動上繳建農基金,自覺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對于弄虛作假、有意偷漏、拖欠甚至拒繳建農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對其停止撥付資金、罰款以至踹銷營業執照。
4建農基金實行預決算制度。財政部門要據實編制建農基金的預算和決算,并須報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核通過。同時,各級對建農基金的預決算要農級匯總報市,具體預決算編制方法和報表格式由市財政局統一制定。
5建農基金使用實行項目論證、檢查、驗收制度。一切使用建農基金的單位,都必須自覺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檢查督促。
四、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解釋,自批準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