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科專發[1988]224號
頒布時間:1988-09-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科委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物價局
各地、市科委、財政局、物價局,省直有關委、辦、廳、局,各專利代理機構:
為推動我省專利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專利代理暫行規定》和中國專利局、國家物價局國專發法字(87)第220號《關于專利代理機構收取專利代理費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山西省專利服務費用收支試行規定》,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專利管理處反映。
山西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物價局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日
山西省專利服務費用收支試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專利代理機構的管理,推動我省專利工作健康發展,統一我省專利服務費用收支辦法和標準,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專利代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只適用于下述三類專職專利代理機構:
(一)經山西省專利管理處批準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中國科學院批準成立并在我省專利管理處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
(三)經山西省專利管理處同意可以辦理專利代理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服務必須按照本規定附《專利服務收費標準》收費。
第四條 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有關費用的來源,企業單位可計入生產成本,事業單位可從事事業費中列支。
第五條 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確有困難、無力交納專利代理費用者,可向專利代理機構提出減交、免交或緩交請求,或向省專利基金管理部門申請專利基金資助。
非職務發明代理費用減、緩交比例最高不超過標準費用百分之五十,緩交部分可在申請人的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效益后或專利授權后三年內歸還。
第六條 專職專利代理機構在完成省專利管理部門核定的基本工作量后,可從超額工作量收取的費用中提取百分之十五,作為專利代理人及相關人員的勞務費,此項費用不計入獎金總額。
專利代理機構提取勞務費,必須填寫《提取勞務費審批單》,經山西省專利管理處審核蓋章方可辦理。
第七條 兼職專利代理人按收取服務費用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提取勞務費。
第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于每年一月底前按上年度專利服務收入(扣除按規定納稅和付出勞務費后)的百分之十上交省專利管理部門作為省專利發展基金。
第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收取的服務費用除提取的個人勞務費、上交的專利發展基金和扣除各項費用支出外,其純收入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管理,并參照國家和省對科研事業單位的管理辦法建立三項基金,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獎金發放按中央和省對科研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專利服務收入納稅問題,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稅收管理權限報經稅務部門批準后,給予一定時期的減免稅照顧。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山西省專利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專利服務收費標準
┌──┬─────────────┬────────────────────┐
│序 │ │ 收 費 標 準 (元) │
│ │ 項 目 ├──────┬──────┬──────┤
│號 │ │ 發 明 │ 實用新型 │ 外觀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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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利申請手續費 │ │ │ │
│ ├─────────────┼──────┼──────┼──────┤
│ │(1)基本代理費 │100/件 │100/件 │100/件 │
│ ├─────────────┼──────┼──────┼──────┤
│ │(2)代寫請求書、說明書 │ 200 │ 150 │ │
│ │ (20頁以下)、權 │ ~ │ ~ │ │
│ │ 利要求書(一項獨立權│ 300 │ 250 │ │
│ │ 利要求)、摘要 │ /件 │ /件 │ │
│ ├─────────────┼──────┼──────┼──────┤
│ │(3)說明書超過20頁,每│ 100 │ 100 │ │
│ │ 另加10頁以內 │ │ │ │
│ ├─────────────┼──────┼──────┼──────┤
│ │(4)增加獨立權利要求 │ 60/項 │ 60/項 │ │
│ ├─────────────┼──────┼──────┼──────┤
│ │(5)代寫從屬權利要求 │ 20/項 │ 20/項 │ │
├──┼─────────────┼──────┼──────┼──────┤
│2 │代理申請實審 │ 100/件│ │ │
├──┼─────────────┼──────┼──────┼──────┤
│3 │辦理提前公開、撤回申請、新│ 20 │ 20 │ 20 │
│ │穎性寬限期請求手續費 │ /項 │ /項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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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寫復審請求書費(見注3)│ 200/件│ 100/件│ 80/件 │
├──┼─────────────┼──────┼──────┼──────┤
│5 │代寫異議答辯書費(見注3)│ 250/件│ 200/件│ 100/件│
├──┼─────────────┼──────┼──────┼──────┤
│6 │代寫異議書費 │ 200/件│ 150/件│ 100/件│
├──┼─────────────┼──────┼──────┼──────┤
│7 │代寫無效宣告請求書費 │ 300/件│ 200/件│ 150/件│
├──┼─────────────┼──────┼──────┼──────┤
│8 │著錄項目變更、期限延長請求│ 10 │ 10 │ 10 │
│ │手續費 │ /件 │ /件 │ /件 │
├──┼─────────────┼──────┼──────┼──────┤
│9 │代寫專利權轉讓注冊請求書費│ 30/件 │ 30/件 │ 30/件 │
├──┼─────────────┼──────┼──────┼──────┤
│10│強制許可的專利使用費的請求│ 50 │ 50 │ │
│ │裁決手續費 │ /件 │ /件 │ │
├──┼─────────────┼──────┼──────┼──────┤
│11│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請求手續│ 80 │ 80 │ │
│ │費 │ /件 │ /件 │ │
├──┼─────────────┼──────┼──────┼──────┤
│12│申請專利權續展手續費 │ │ 20/件 │ 2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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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代交申請維持費 │ 5/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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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繳付專利年費的手續費 │ 10/次 │ 10/次 │ 10/次 │
├──┼─────────────┼──────┴──────┴──────┤
│15│檢索費 │國防庫75~80/題,國內庫30/題 │
├──┼─────────────┼────────────────────┤
│16│受聘擔任專利顧問 │2000~3000/年,協議商定 │
├──┼─────────────┼────────────────────┤
│17│實施中介費 │不超過成交額10%,協議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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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附圖、打印、復印 │收取實付費 │
├──┼─────────────┼────────────────────┤
│19│代理訴訟 │按省司法廳、省物價局(1988)晉司字 │
│ │ │24號文執行。 │
└──┴─────────────┴────────────────────┘
注:1、電傳、電報及有關差旅費由委托人支付。
2、受理加急委托(代理第1項中(1)(2)、第2項、第4、5、6、7項7日內完成;代理第3、8、9、10、12、13、14、18項2日內完成);另加收項目代理費的50~100%。
3、代寫復審請求書、異議答辯書系指:(1)本代理機構代理,由于發明本身因專利性不足造成復審而代寫的;(2)非本代理機構代理而請求代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