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財工制字90號
頒布時間:1986-0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 財務 物價大檢查辦公室 市財政局
各區縣局(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大檢查辦公室)(86)國檢辦字第5號《關于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中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在大檢查工作中反映出的問題補充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超越權限,開減收增支口子的問題,市屬各區、縣局(總公司)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做好增收節支工作,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范圍開減收增支的口子。凡開了口子的,應立即糾正過來,并將檢查結果上報市政府,抄市財政局。
二、關于國營企業自辦集體單位的問題。各區、縣、局(總公司)、各企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大檢查辦公室的解答意見和市政府、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認真進行清理、整頓。
三、關于企業自辦勞動服務公司“承包”本企業勞務的財務處理問題。有的國營企業把整個車間的生產任務包給自辦的、無承包條件的勞動服務公司,服務公司使用原車間的設備和工人,只派進少數“知青”同工人一起勞動,服務公司在享受免稅照顧后,拿出一部分錢以“贊助”等名義返回原國營企業,國營企業不做帳務處理,直接為職工發錢、發實物。這種做法實質是挖國家收入變為集體和個人所有,應予糾正。第一,原國營企業應向勞動服務公司收回支付的全部承包費,并在原支出科目中沖回;第二,原國營企業以“贊助”等名義所得,應按原所得數額退還勞動服務公司,如國營企業已將這部分所得作為獎金或以其他名目發給職工的,應由企業獎勵基金中退還。第三,勞動服務公司派進的“知青”,由于參加了勞動,全民企業應計付合理的勞務費;第四,對有的勞動服務公司已經交納稅款的,原國營企業在收回“承包費”時,可以按照減除已交納的稅款額計算收回。
四、關于聯營企業的問題,聯營企業在成立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同時確定其資金來源和利潤分配辦法。對于有些未經批準開辦的聯營企業,應立即檢查糾正并補辦報批手續。關于聯營企業的報批手續,仍按市財政局(81)財企一字第920號和財工制字第906號文規定辦理即:聯營企業、合資企業的一方是國營企業的,經有關部門批準立項后,由主管局將其投資額、投資來源、盈虧預測以及利潤分配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市屬企業報市財政局、區縣屬企業報區縣財政局審批。
五、關于簡易料棚費用列入成本的標準問題。考慮到價格的因素,在財政部未作新的統一規定前,可暫按每平方米造價不超過60元的標準掌握。超過這個標準的,其全部費用由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或稅后留利中列支。
六、關于庫存物資調價的問題。仍按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81)財企字第551號文件規定執行,即:“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區訂價的物資調整調撥價格的,……生產企業,物資、供銷企業庫存的物資一律按調價前一天實際庫存數量和新價,調整帳面價值,調整價格的差額。均作增減國家資金處理。”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七、關于對外承包公司給予分包或派人單位報酬的處理問題。分包單位和派人單位從對外承包公司取得的報酬應按“其他單位轉來的利潤處理。這部分報酬收入可免交調節稅。
八、關于企業職工住宅收支核算問題,仍按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63)財經制字第176號和1710號文件規定執行,即:“有關企業職工住宅的各項收支,除了折舊費計入企業管理費項下,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在企業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中開支外,均應實行單獨核算,以收抵支。企業職工住宅的經常修繕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應當從租金收入中開支。收入結余,自行掌握使用;如有超支,可以借用職工福利基金或企業獎勵基金,在以后收取的租金內歸墊”:“一時確難做到收支平衡的,收支差額也可在福利基金或獎勵基金中列支”。“不得在企業生產成本或企業營業外開支。企業職工住宅的水電費,由居住的職工本人負擔;確實與生產分不開的,應當合理計算分攤,沖減企業管理費用。”
“縣(市)級規模較小的企業,職工住宅目前如果尚未具備單獨核算條件,可以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將收支并入企業管理費內核算,但宿舍用水、用電。仍應由戶負擔。”
九、關于贊助活動與贊助廣告的財務處理問題。市工商、財政兩局轉發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85)工商174號《關于對贊助廣告加強管理的幾項規定》中明確規定:舉辦贊助廣告活動的單位,必須編制贊助廣告活動的計劃,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還規定:“企業經批準應支付的贊助廣告費,必須按年編制費用預算,并列入當年的財務收支計劃,其費用可以在企業銷售費中列支;未經批準的贊助廣告費,企業不得支付,更不得列入成本費用。”又規定:“企業自愿贊助的項目,其費用應在稅后留利中開支,不得列入成本費用或營業外支出。”各企業單位應嚴格按此規定辦理。
十、關于工、交企業開展多種經營的利潤和留利處理問題。仍按市財政局(84)財工制字第569號文件規定執行,即:一、企業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前提下,自攬生產任務,開展多種經營,其實現的利潤應并入企業全部利潤,統一納稅、交利和留利。所謂自攬生產任務、開展多種經營,是指企業新開展的經營項目增加收入的部分,而不能把超計劃生產作為多種經營。二、企業由于開展多種經營而增加的留利,可由企業納入各項基金,不受核定的五項基金比例限制。凡企業未按上述規定辦理的。均應認真檢查,予以糾正。
請各單位接通知后即按此通知要求檢查糾正違紀問題,并按檢查糾正后的最終結果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