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民優字第92號
頒布時間:1987-03-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房管局 市衛生局 北京衛戍區政治部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房管局、衛生局、人武部:
現將民政部、財政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衛生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民〔1986〕優40號、(1986)政干字第469號文件轉發給你們。為做好各區、縣人武部管理的隨軍干部遺屬移交當地政府部門管理工作,希望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主動協作,保證交接工作順利完成。現結合我市情況,對移交工作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人武部管理(含代管、代供的,下同)的軍隊犧牲、病故干部的隨軍遺屬定期生活補助費,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總政、總后(1986)政干字第25號通知標準執行;由區、縣民政部門填發《定期撫恤領取證》,每月憑證到民政部門領取;對犧牲、病故軍隊干部的子女生活補助費,僅供給到年滿十八周歲。
遺屬生活補助所需經費,從一九八七年一月起由區、縣財政解決。
二、人武部移交的隨軍干部遺屬醫療問題,按有關規定,犧牲、病故軍人的父母、配偶,醫療費用原則上由自己家庭負擔,確有困難的由民政部門酌情補助。
三、隨軍干部遺屬移交當地政府管理后的住房問題,根據目前北京市住房緊張的實際情況,原則上不予調整。有工作單位的遺屬,住房確有困難的,其單位在分配職工住房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解決。現住城市私有房屋,涉及有關補貼私房租金等問題的,均按北京市有關落實私房政策的規定和《北京市貫徹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辦理。
四、各區、縣人武部移交隨軍干部遺屬的范圍,除文件規定不屬移交者外,地方民政部門只接收原現役軍隊干部犧牲、病故而又批準隨軍的遺屬,關于軍隊在編職工和編外職工的遺屬不屬移交范圍。
移交的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接收管理。
五、人武部管理的隨軍干部遺屬移交工作,請于4月20日前完成,5月份起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移交工作結束后,各區、縣民政局和人武部將交接情況分別上報衛戍區政治部和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