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財綜第156號
頒布時間:1991-1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審計廳 浙江省監察廳
各市、地、縣財政局、人民銀行分支行、審計局、監察局,省直有關部門:
現將《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帳戶管理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帳戶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維護財經金融秩序,規范預算外資金帳戶的開設和使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浙政[1996]15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中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部門和單位”)及經辦預算外資金收付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
第三條 預算外資金專用存款帳戶的開設。凡是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部門和單位,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專用存款帳戶,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和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銀行不得為部門和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專用存款帳戶。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專用存款帳戶,用于對預算外資金收支進行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需要及適當集中原則,開設財政專戶。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應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確因工作需要經同級財政部門和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審查同意可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專用存款帳戶。此帳戶是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接納日常預算外資金應繳財政專戶收入而在銀行開設的收入過渡帳戶。該帳戶除上繳財政專戶的資金款項外,只能存入,不能支出。
第六條 部門和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用于該單位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包括接納財政部門預算內(外)撥款憑單撥入的資金。
部門和單位確因核算和管理需要,經同級財政部門和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批準可開設一個預算外資金支出專用存款帳戶。此帳戶是部門和單位為接納財政專戶中撥付的預算外資金,以及日常預算外資金支出核算而在銀行開設的存款帳戶,該帳戶除財政專戶撥入資金外,只能支出,不能存入。也不能同服務性收入等混用。
第七條 部門和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要持有關合法文件,到同級財政部門領取“預算外資金帳戶開設申請表”(表樣附后),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后,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審批,經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審查合格后核發“預算外資金專用存款帳戶許可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憑開戶許可證到銀行開立帳戶。
第八條 部門和單位帳戶開設完畢10日內,將“預算外資金帳戶申請表”回執聯送同級財政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 各部門和單位(個人)繳納預算外資金收入時統一使用“預算外資金收入專用繳款書”、“預算外資金收入專用現金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部門和單位(個人)直接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解繳財政專戶時,要在繳款書上注明收入項目(即收費收入、基金收入、附加收入、集中所屬單位收入、其他收入)及分項收入具體金額。通過收入過渡戶將預算外資金解繳財政專戶的,繳款書上也需注明收入項目(同上)及分項具體金額。部門和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應按規定時間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如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足額解繳財政專戶的,一經查實,各經辦銀行憑財政部門開具的“預算外資金劃款憑證”,將收入過渡戶的全部預算外資金直接劃解財政專戶。
第十條 各部門和單位在預算外資金上繳財政專戶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作失誤及政策調整需要等原因發生的退款,由部門和單位填具“預算外資金收入退付申請書”(樣張附后),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從財政專戶中撥付,不得直接從收入過渡戶中退付。預算外資金收入的退付,應通過轉帳辦理。通過轉帳辦理確有困難必須退付現金的,由財政部門在批準的“預算外資金收入退付申請書”上注明“退付現金”字樣。
第十一條 財政專戶資金的支配權屬于同級財政部門。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未經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財政專戶資金。財政部門撥付預算外資金統一使用“預算外資金專用撥款憑證”(樣張附后)。各經辦銀行根據同級財政部門開具的“預算外資金專用撥款憑證”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二條 因部門、單位撤并、遷移和名稱更改等,需要更改預算外資金專用存款帳戶的,應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和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批準。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帳戶管理制度,建立單位預算外資金帳戶檔案,并實行年審制度。對單位預算外資金帳戶的使用和資金解繳等情況,財政部門有權進行檢查,各級開戶銀行要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
第十四條 各級經辦銀行要會同財政部門積極創造條件設置預算外資金收納專柜和微機信息聯網。財政部門可按照結算法規,委托銀行辦理預算外資金有關結算業務,以便減少工作環節,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要配合財政、銀行做好預算外資金帳戶管理工作,對所屬單位帳戶的開設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部門和單位不得將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混入單位的基本存款帳戶中,也不得在銀行儲蓄所或非銀行性金融機構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和辦理單位儲蓄,更不能辦理單位信用卡。否則,按隱匿資金、公款私存或私設“小金庫”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銀行應積極配合做好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如未經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批準,擅自給部門和單位另開帳戶,為逃避財政監督和財政專戶管理提供便利的,對經辦銀行按違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取消在其銀行開設的帳戶。同時,對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強制劃解財政專戶,并視違紀情況,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各部門、單位對批準開設的收入過渡戶和預算外資金支出戶要嚴格管理,不得混用,也不得出借和轉讓預算外資金帳戶。如果違反規定,按違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中違規開立和使用帳戶論處,并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審計、監察部門,按職責分工,認真監督檢查財政、銀行和部門、單位預算外資金帳戶管理執行情況,對違反本規定的要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中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