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3-05-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以下簡稱地價)評估工作,規范地產市場,維護國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鼓樓、臺江、倉山、郊區及馬尾經濟技術開發區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ㄒ唬?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
?。ǘ?土地使用權抵押;
(三)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四) 企業兼并、分立、清算、聯營、聯建、股份經營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ㄎ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地價評估的其它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進行地價評估的,也可按本辦法申請地價評估。
第三條 市地價評估委員會負責本市地價評估管理的協調、決策、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ㄒ唬?制定地價評估管理政策并監督執行;
?。ǘ?審定各類用地的基準地價;
(三) 協調地價評估中相關部門的關系;
?。ㄋ模?指導各縣(市)地價評估工作。
第四條 市土地管理局負責本市地價評估管理的具體工作,審定批準地價評估機構及人員資格,核準地價評估報告書。
第五條 市地價評估事務所是本市地價評估的專業機構,負責本市地價評估的業務工作。
第六條 地價評估主要采用以下幾種辦法:
?。ㄒ唬?剩余法;
?。ǘ?市場比較法;
?。ㄈ?收益還原法。
以上方法可根據評估的目的分別采用或綜合應用。
第七條 用剩余法進行地價評估的,應以房地產綜合價格減去地上房屋或建筑物重置成本及利稅后確定地價。
第八條 用市場比較法進行地價評估的,應根據市場上同一類似的地產交易價格確定地價。
第九條 用收益還原法進行地價評估的,應根據被評估地產的預期獲利能力和土地增值情況,測算出地產的現值,以此確定地價。
第十條 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委員會、財政局根據地產市場變化情況,每隔一定時期(每年至少一次)測定各類用地的基準地價,報市地價評估委員會批準公布,作為本市地產交易的指導價。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需要進行地價評估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地價評估事務所提交書面申請,并附土地權屬證明等有關材料。福州市地價評估事務所受理后,應根據基準地價,及時進行地塊價格的評估,報市土地管理局核準,在三十天內向申請人提交《地價評估報告書》。
第十二條 經市土地管理局核準的《地價評估報告書》,是國有資產評估、銀行貸款及有關土地稅費收取等的法定依據。
第十三條 不具備地價評估資格的單位進行地價評估。其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四條 對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地價評估而未申請評估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土地管理局責令其限期進行地價評估,并可處以評估費用一到三倍的罰款。
第十五條 地價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失實的,市土地管理局應責其重新評估或另行指定其他評估機構評估,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或責任人員承擔;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其評估業務,直到撤銷評估資格。
地價評估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縣(市)的基準地價由各縣(市)制定,報福州市地價評估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七條 集體土地中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合資、入股的價格評估參照本辦法,但征地補償費仍按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