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09-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人大常委會
(1989年9月23日陜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陜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陜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的《陜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正:
一、第二條增列第二款:“護堤地和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屬國家所有。治河新增的土地按照河道主管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河道整治工程”。
二、第四條增列第二款:“各級河道主管部門以及河道監理人員,負責河道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
三、第五條增列三款:“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各級財政負擔,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和排澇等工程設施,河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堤防管理單位應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本規定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
四、第七條增列第五款:“向河道排放污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對河道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予以治理”。
五、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采運砂、石、土料及淘金,必須報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指定地點采運,按規定向河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繳納管理養護費”。
增列第三款:“在河道灘地開采礦產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必須報經河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六、第二十條修改為:“河道沿岸的城市、集鎮、農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個人義務投工,維修和加固河道堤防及其它防洪工程。”
1989年9月23日